离退休人员死亡如何赔偿河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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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赔偿标准河南地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河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原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申办离退休人员死亡赔偿程序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2、《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58号);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劳社养老[2008]13号);4、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申办条件:省直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为其申办死亡待遇。
申报材料:1、死亡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死亡待遇时,应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居住在偏远地区或死亡在家的离退休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火化证明。户口在火化区的,提供当地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
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死亡人员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
(3)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中的姓名与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的姓名同音不同字的,须出具确认以上证明资料中的死亡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的人员同系一人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1、参保企业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30日内向我处报告情况并停发养老金,60日内办理死亡待遇计算手续。申报材料无法及时备齐的,应先填写停发申请表,停止发放死亡人员的基本养老金。2、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和数据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按有关规定为其计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经复核人员复核、处长审核和经办机构盖章后,核拨其丧葬抚恤费用到参保企业。3、手续不全的,经办人员将全部申报材料退还参保单位,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再到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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