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员工合不合格谁说了算
虽然在试用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内合不合格谁说了算,现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解答试用期内合不合格谁说了算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试用期内员工合格的界定
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并且要在劳动合同书里约定试用期。是先签订劳动合同才有试用期,而不应是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情况下,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便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工资应以两个“不低于”为标准,一是不低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工资或者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试用期已经过了,调换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如果在试用期内调整了工作岗位,之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
试用期内要签合同的理由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2、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3、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产生矛盾,发生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试用期内员工合不合格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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