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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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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往来函件和电话记录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尽快审核完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八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必要时可会同法务部人员,对对方的履约能力或其他必要条件进行实地调查。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仅限EMS)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四十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仅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二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我方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向法务部报告,并应当及时以书面文函的形式催促对方及时履约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经催促对方仍未能及时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时,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第四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五十三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三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五十五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其上级部门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金额巨大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需同时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二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六十三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六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章 日常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促销方案、有奖销售、大规模返利、经销商奖励,以及对外的宣传用语、广告用语等需以书面形式报法务部审核。

  对于未经书面审核而擅自实行的对外活动、宣传、广告所引起公司涉讼或行政机关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损失金额的大小对相关人员进行追偿,对于金额特别巨大者,将在追偿的基础上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指示对各下属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稽查。

  第六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接受各下属及消费者举报,将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及地点形成报告上报总公司,待总公司审批后联系并协助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假冒伪劣生产窝点、经营企业和法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所招聘的人员必需有一定的背景和个人信用调查,在入职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住所情况、家庭成员等基本信息,对于各下属公司的一些重要岗位人员还需有下属公司所在地常住人口的担保或要求其具有当地户口。

  第七十条 公司人事部门应妥善保管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一些信息资料,对员工日常出勤和工作等记录应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对需要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件则必须经员工签字确认后方可归档。员工相关信息资料应至少保留至改员工离职后一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需第一时间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和法务部,并及时收集和准备相关材料。如果需实行一定的处罚措施如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等应预先告知法务部。对由于系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劳动纠纷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中需承担个人责任的将由行政人事部和法务部报公司领导决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七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各部门对各自会引起公司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和风险的对外活动必须事先咨询法务部意见。

  第七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尽快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

  第七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八十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八十一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各下属公司、营销部门的不同特点,培训内容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十二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

  第八十三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八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侵吞挪用公司财产、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后报公司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公司财产的 2、在业务活动中收受贿赂或变相收受贿赂的

  3、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4、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5、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6、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7、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8、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9、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10、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2、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3、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4、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5、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6、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7、伪造合同的

  18、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19、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20、在合同可履行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中止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21、发现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追究的 22、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2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造成损失的 25、其他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八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务部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实施本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的进行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公司员工,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责任与被包庇人相同。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从重追究责任。

  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内部培训讲座

  3月3日下午,盈科泉州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内部培训讲座在多功能会议室准时开讲。本次讲座共30余人参加,主讲人由盈科泉州女工委主任、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郑彩虾律师担任。

  郑彩虾律师以《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为主题,主要围绕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导论、企业内控与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专项产品、专项法律服务的流程与操作四个部分内容展开。首先,郑彩虾律师以内部控制到全面风险管理的进程切入,结合鲜活的案例分析时下企业的不足,进而提出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随后,郑律师还为在座同仁梳理了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的十大体系、具体流程及操作。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反响较好。

  本次培训讲座致力于帮助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每一位成员实现自我提升,同时提高事务部的整体水平,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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