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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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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职工是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的,并且还要懂得变通、补充和完善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事务工作,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

  为什么要谈公司各类人员的法律工作,这是因为,公司是靠所有员工一起来作的,公司的法律工作也是靠是公司所有的人才能作好的。公司是一个整体,只有整体的作用发挥好了,公司才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的经营目标才能实现。这个道理,大家都是知道的。我这里讲的,“公司的法律工作也是靠是公司所有人才能作好的”,还不仅仅是从上面这个意义上说的,而是从法律是现实生活、公司业务的一种行为规范,这个意义上说的。因为法律不是抽象的,它和社会生活、工作实践有直接的关系。法律(我们以后谈到的法律是泛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等一切国家颁布的行为准则)渗透到了公司、个人行为的方方面面。或者说,法律提供的行为模式、行为规范,涵盖了人们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所以,只有公司员工都作好了自己分内的法律工作,公司的法律工作才能够作好。

  今天只谈公司法律工作,不谈广泛的法律实践,所以,要强调公司法律工作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的区别。我认为,这个区别是很明显的。

  比如,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广义上谈论的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底线。也就是说,道德标准应该高于法律标准。就象企业标准应该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应该高于国家标准一样,道德规范是高于法律规范的。但是,我们现在谈的是涉及到公司的法律工作,这就与前面所说的,就有所不同了。涉及公司的各个部门、各个员工的法律工作,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很多情况下是唯一的规范。如果谁违反了这个规范,就会给公司带来损害。因为我们以下还要谈公司的合同管理,在这里就先举一个合同方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一个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首先要求做出这个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在法学上叫做主体适格。一个没有识别能力又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大家都理解。在公司活动中,要和多种主体打交道。他们的主体资格与其行为是否适格,是很重要的问题。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首先要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资格。如果在主体资格方面出了问题,合同目的不仅难以实现,常常还会陷入被诈骗、被欺骗的地位,甚至会使整个公司会陷入被动。所以,对主体身份的审查,就是唯一的、必须进行的行为规范。没有什么最高、最低、底线之类的范围或者余地。适格就是适格,不适格就是不适格。结论是唯一的。可见,对公司来说,公司的法律事务,往往是和公司的利益有直接的具体的关系。仅以此为例,我们说,只有公司的全体员工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职权范围内,忠实地遵守了法律的规定,整个公司的效益才能创造出来。

  那么,公司专门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是干什么的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集中对公司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部门。他不能替代全体员工各自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

  公司专门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的职责由公司领导来设定。如果公司领导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并且有比较适当的法律工作人员,公司领导和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之间又形成了很好的默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企业法律顾问),依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出的“人发〔1997〕26号”文,应该负责这样一些工作。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工作的变化

  我所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近二十年,正是国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发生深刻变化的二十年。未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仍将保持快速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二十年公司法务工作的深刻变化

  就我的体会而言,过去二十年中,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所出现的深刻变化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法律事务职能的变化。

  记得我刚参加工作时,单位里的法律机构还叫“法制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政府部门色彩。“法制处”的主要工作是规章制度审查、诉讼和授权等。相比之下,今天企业的法律事务职能已经发展形成相对稳定的模式,已真正地融入到企业的管理环节中,例如,以合同审查为核心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在很多企业中得以建立。

  其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素质变化。

  20年前,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以其他行业的人员改行培训后为主。我记得曾经有一个类似叫“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的机构培训了十几期人员,当时我们系统里的大部分法律顾问都是从那个培训班产生的,很少有人有律师资格。再看今天的企业法务从业者,他们不但绝大多数拥有名牌院校的法学院文凭,大部分也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甚至很多法学院的毕业生还因难以找到工作而被迫转行。

  其三,行业主管不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3年才正式成立,在此之前,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们探讨过多种模式,包括成立协会等,但由于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声音,一直没有结论。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直接推动了很多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的出台。

  一方面,国资委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职的、和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另一方面,国资委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出台,推出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使法律顾问成为职业资格的一种;此外,国资委还全面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正是由于这些相关制度的出台,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迎来了大发展。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的风向标作用,其他类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随之迎来了繁荣发展。

  法律事务工作的发展

  虽然过去二十年见证了中国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大发展,但公司法务还有很大的空间。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中国大部分企业尚没有实行完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而缺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在决策层面上,董事会仍基本上是董事长“一言堂”。

  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董事会上以4:3通过的决议将与以7:0通过的决议一样,被没有区别地执行。但在我们的文化和体制内,和主要领导不一致的投票则会面临具体的风险。同样,一个真正实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董事会,也将对公司法务工作有更多的要求,更多的决策将依据公司法务给出的法律结论而做出。因此,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会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应法律机构也会迎来更多的发展。

  具体而言,我认为未来公司法务工作空间最大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企业核心事务决策的参与。

  所谓核心事务主要是指企业的核心决策事项,例如重大投资、重大的融资、对外的合作等。企业应在董事会层面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审查文件。法务部门的参与能提高决策的合规、合法水平。一方面,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准备,企业法务部门自然参与到决策程序中;另一发面,通过几次反复的过程,企业核心决策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得到培养,进一步认识到法律人员参与决策的好处,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习惯。

  第二,加强对企业投融资事务的参与。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投融资越来越重要。现代企业的投融资已经摆脱过去单一的贷款模式,而是发展成股票、债券、私募产品、结构化产品、信托等百花齐放的模式。这些业务通常伴随着比较大的风险,需要公司法务的参与。更为关键是,这些投融资业务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对规则的把控,而在对规则的理解上,法务人员则是最有发言权的。

  第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参与。

  我认为,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通过法律在一定年限内对权利的保护,促进人们对知识权利的研发和投入。知识产权体系是纯法律体系,因此法务部门天生应对此最熟悉。在一家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应主要侧重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技术部门应侧重于研发,而商务部门则侧重于知识产权的商业应用,三者相辅相成。在部门设置上,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量较大,那么将其设立为独立的部门完全可以理解,就好像有些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甚至都是独立的。但无论是否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门都应是企业的法务部门之一。

  第四,加强对全面风险管理事务和合规事务的参与。

  随着银行业监管的要求或者美国证劵监管部门的要求,例如美国的特别301条款等,合规工作逐步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中开展起来。随着国内大量的企业走向证劵市场以及国内证劵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合规工作也必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我认为,公司法务官可以胜任合规经理,但法务官的工作面相对更加宽广,合规官则更窄、更专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我认为人们可能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公司法务工作就是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其实,公司内部的法务工作很多,例如很多商务部门的内部也配备了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还有上述讨论的知识产权问题等。因此,人们在讨论公司法务工作时,应当将其放在更宽泛的层面来讨论,而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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