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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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集团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保障集团经营管理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各子集团(公司)、事业部及项目部的法律事务管理。
3关键词语解释
3.1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2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3.3资信调查是指专业机构对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人力资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信用报告。
3.4尽职调查是指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中,公司对对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调查审核。
4职责
4.1法务部为集团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4.2其它部门(法律事务起因等部门)负责配合法务部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5法律事务内容
集团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为集团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参与集团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降低或规避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法律文书;负责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
法律事务;
参与处理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协助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协助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中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协助办理企业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参与集团制度建设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提出法律意见;负责集团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咨询调查公司的遴选、联络及相关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集团业务需要,开展资信、尽职、侵权等法律调查;收集、整理、保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集团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开展相关法律咨询,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其他法律事务。
6法律调查的管理
6.2资信调查由法务部作为牵头部门主持开展,其他相关部门给予协助,通过工商、税务、土地部门、银行、相关企业等等各种渠道获取资料,综合分析利用形成书面报告,或者由法务部牵头寻找合适的专业咨询调查公司委托调查,为企业合理做出选择合作伙伴等重大决策提供参考。
6.3尽职调查由法务部作为牵头部门主持开展,其他相关部门给予协助,在企业发生收购时,开展上述内容的调查,事后形成书面报告,或者由法务部牵头寻找合适的专业咨询调查公司并委托调查,为企业做出项目质量判断,确定并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供参考。
7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7.1法务部按集团制度建设相关规定,对集团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出规范性建议和意见。
7.2法务部对集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执行情况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8合同的规范性管理
8.1法务部依照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履行合同审核等管理职能。
8.2法务部参与对各项法律性合同的起草、审核与会签;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等合同的全过程规范性管理,并针对具体实际情况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和意见。
9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9.1集团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的原则。
9.2案件相关部门(人员)与法务部门的配合
9.2.1案件起因人、起因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门案件处理、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9.2.2集团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集团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且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如可能涉及诉讼,则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见附件1)的形式说明案情,与相关材料一同呈报法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及时与法务部商榷紧急处置的措施。
9.2.3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相关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9.2.4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
9.3案件的善后处理
9.3.1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部协助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会同法务部及时向集团分管总裁汇报,由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3.2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集团领导、有关部门汇报。
9.3.3法务部负责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组卷,按集团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10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10.1法务部对集团各部门及各子集团(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以咨询、指导的方式提供服务,使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0.2集团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集团各单位及事务经办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务部门专题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法务部门可出具书面指导建议。
10.3集团各单位及事务经办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疑难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提交相关材料,以取得法务部的专业指导意见。
10.4法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及时做出解答和指导;情况复杂的案件应作必要的调研准备,针对所咨询的事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10.5法务部针对集团各部门及各子集团(公司)各级的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相关部门必须整改实施。
10.6需要法务人员参与或配合的事项(包括参与执行、起草法律文件、谈判等),需求单位应在谈判前五个工作日将主要内容告知法务部。
10.7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清算、破产、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时,法务部应按集团相关规定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11法律培训与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11.1法务部依照《法律培训管理制度》参与法律培训、教育活动。
11.2法律事务过程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控股集团《档案管理规定》、《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定期归档。
12法律事务责任追究
12.1法律事务责任追究,是指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出现重大法律争议或严重法律风险,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2.2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追究其法律事务管理责任:
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特殊法律纠纷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集团法务部,影响案件及时有效处理的;
在处理法律纠纷过程中,不及时有效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或遗失重要证据,遗失重要技术数据资料或消极办案致使案件败诉的;未履行集团内部审批程序,擅自对外提供证据资料和确认对外证据资料的;不在法律规定有效期限内正确行使权利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依法参加庭审等法律程序,导致缺席判决、裁决的;违反制度规定,未经授权或未按规定报审合同、越权或无权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未切实履行合同的;发生合同纠纷未按规定报告、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形成诉讼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管理规定的。
12.3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根据违规责任情节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或行政处分。违规行为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12.4对由单位、部门集体研究做出违反集团关于法律事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须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12.5对违反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由稽察室按规定负责查处。
12.6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3其它
13.1本办法于2012年5月21日首次颁布,第一次修订沿革说明见附件2。本版为第三版,系沿用制度,具体内容未作变动,仅对制度编号、有效期及标注栏作调整。
13.2本办法由控股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13.3本办法经控股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前版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法律事务信息化管理平台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入,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日趋加大,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愈来愈严峻。如何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和规避经营风险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同时也对企业自身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传统手工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今后企业高效运转的要求,法律事务管理手段和工具相对滞后,是许多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掣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企业发展相脱节,成为企业快速发展所亟需解决的难题。企业法律事务信息化管理已成为今后企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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