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我们都知道建筑的所有权是可以给国家和集体等,但是使用权是国家所有,其他人使用是有年限的,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的内容,欢迎阅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1、在权利性质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不能相互替代的,各具价值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物权。而房屋所有权属于自物权,也即所有权,可以一发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国家把土地和房屋作为两类不同的资源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设立了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依附关系。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如果对土地没有使用的权利,就无权在该土地上建房或使用房屋,因此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是空中楼阁。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3、我国立法是坚持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主题应为一致的立场。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主题保持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纠纷。为了要达到这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的合一,必须要求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土地使用权也一并移转,最终使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为同一人。但是随着近年来对资源利用的效率的提高和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土地之上房屋的多层性、单元性以及分层分单元使其权利结构呈现极为复杂的饿状态,使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性出现了例外情况。例如在高层房屋区分所有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很难一致,。此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如何行使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很难认定。在时间中,有关地方法规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以整栋楼房中的部分房产社顶抵押时,应将抵押房产建筑面积在整体楼房的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折算成抵押房产在整体楼房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物占地共用部分)中所占分额,将该分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由于现在对土地之上与底下可以作各种不同用途的利用,各种空间的利用权也获得法律确认,我认为,房屋必然是要占用一定空间的,可以把高层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定位为譬如某土地上多少平方米的空间的使用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
①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②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③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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