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来探视小孩,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解答探视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探视权在法律上的规定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探视权主动实现难。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视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
第二,探视权纠纷审理难。实践中,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被告通常不积极到法院应诉,四处躲避甚至远走他乡,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件,从而造成法官无从得知子女现实的生活、学习等隋况,难以确定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科学合理的探视方式,从而增加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第三,探视权纠纷执行难。一是执行标的确定难。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因执行标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难以确定。二是执行措施实施难。探视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因此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代为履行等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三是执行协助义务界定难。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或相关机构,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应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理,尚有争论,难以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探视权的执行。四是孩子拒绝接受探视。有时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导致孩子拒绝接受探视。
二、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
第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一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离婚孩子探视权行使的时间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婚抚养权的规定,但是对于孩子的探视权没有规定多久一次,这个需要双方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对方拒绝履行探视权怎么办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 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 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 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探视权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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