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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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法律意义
一、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换言之,人的生存分为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两方面,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信用权等内容。在民法意义上,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完整的民事主体,是因为具备了各种人身权。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权保护的各种利益,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
每个人都被当作了人看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体和手段。这一进步促进了民法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而民法人身权制度为这种进步提供了保障,并且仍在不断促进这种进步。
法律规定人身权制度,一方面为人身权提供具体的保护,防止他人对权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着力于提倡对人身权的尊重、对人本身的尊重,这种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权利人自身的。
二、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社会由不同的人组成,人身权为人们彼此相处划清了边界。自由止于权利。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个人自由的发展,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同时,于任何权利一样,人身权也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这种限制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来源于社会资源稀缺性的限制。社会由人组成,而人身权正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具有意义;同时,每个人都希望尽量多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权利加以适当拘束。比如,每个人都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正因如此,每个人都需要有所收敛。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本身是稀缺的。第二,来源于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伦理和公共 政策有时直接反映在民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时则以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本来面目出现。比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身体权,但是不能在公共场所完全裸露自 己的身体。又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婚姻自主权,但是,不到一定年龄这种权利不能行使。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限制,一方面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正是基于各国社会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考虑,因此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存在差异。再比如,自然人决定自己的姓名、法人决定自己的名称时,也会受到 一定限制。第三,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比如,人的身体会老化,人的生命会结束,权利主体对身体权、生命权的行使会受到影响。比如,自然人出生时其就享有姓 名权,但是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时,必须等到一定年龄。再比如,婚姻自主权需要民事主体达到一定能够年龄才能行使,这种限制既有公共政策的 限制,更主要还是人自身生理机能的限制。
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2、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3、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一部著作或一件发明的创作权和荣誉权永远属于作者或发明者,一般不因他们的死亡而变更。亲权、监护权只要不被法律剥夺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属于具有亲权和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人。人身权受行政法、刑法保护,也受民法、劳动法、婚姻法保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都有保护亲权的专章规定。
不少国家对著作、发明的创作权通过民法或者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保护。中国1980年《婚姻法》、1978年《发明奖励条例》和1979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对姓名权、发明权和发现等都作了保护的规定。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拘留确认为一种处罚形式。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即可以针对财产,也可以施加于人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的表现有两种情形:
(1)无权限。指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机关实施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条件关押。指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条件之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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