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具体拥有的权利
工作后就会有纳税规定,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纳税人的权利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务局行使代位权办法
我国《税收征管法》虽然确认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但并没有直接规定该项权利的成立要件,只规定了援引《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内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税收代位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存在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 纳税人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才有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必要。对于未构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他享有在适当时间纳税的权利,也享有通过一定方式处分民事权利的自由。对此,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税法也不应该干涉。对于如何界定“欠缴税款”,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认识比较一致,认为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定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说,只有在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期限已届满,并且超过了税款入库期,纳税人仍无故不履行纳税义务时,才能认定纳税人发生了欠税。欠税发生时间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次日算起,也即从法定申报期结束的次日算起。
(二)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税务机关能够代位行使的只是债权,而不管此项债权成立时间在纳税义务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在这一点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法》是一致的,即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债权,而并非所有财产权利。不仅如此,对于专属于纳税人的权利,也不能代位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除此之外,纳税人的债权还必须到期。也即纳税人的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纳税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税务机关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会严重影响司法秩序的安定性,也不符合代位权制度的本旨。 当然,最重要的是,纳税人对该项债权怠于行使。根据《司法解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法律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
①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②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③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报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④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应税土地包括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没有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其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别纳税。
纳税人具体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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