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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教师控制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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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一直是人们眼中羡慕的职业,并且教师公开聘用岗位也很多,但有的人就是会注意到教师控制数制度。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介绍聘用教师控制数的意思,希望大家喜欢!

  聘用教师控制数的意思

  (1)聘用教师准入。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进人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聘用教师控制数纳入单位岗位设置总量。用人单位与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聘期一般为3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约定期限。用人单位与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可依法解除、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用人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2)聘用教师待遇。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等方面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依法参加社保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聘用教师流动。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可在本县域内流动,流动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跨县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须参加流入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确定岗位等级。

  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招聘的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名单需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备案。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的人员可通过考核直接办理入编手续,可按本单位原聘岗位等级聘用。

  总结一下就是:

  1、待遇上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2、签订聘用合同,一般是3年,录用后暂不办理入编手续

  3、职位调动只限本县内,跨县需要参加招聘考试

  4、有空编时直接从控制数补充,再办理入编手续

  聘用教师被辞退的情形

  第一,教师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教师在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中,连续2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第四,故意不完成教学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五,体罚学生,经过教育不改的

  第六,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所享有的一定权利,它表现为教师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要求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1. 教育教学权

  知识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一权利包括:(1)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题教学;(2)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2. 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应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3. 管理学生权

  管理学生权是教师履行自己职责的主要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4. 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教师报酬待遇权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虽然教师待遇还未达到相应的水平,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在多次政策性文件中重申了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的政策,这对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某些地方,随意挪用教育资金,拖欠教师工资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了优秀教师外流,教师队伍出现危机,这不仅危害了教育的发展,也直接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劳动具有较高的价值,教师获取的报酬待遇应和其劳动的性质与形式相适应。

  5. 民主管理权

  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是指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行使民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办法及其其他有关国家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干部实行民主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相信教师,不要干预教师行使民主管理权。

  学校领导在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相信教师,不要干预教师行使民主管理权。

  6. 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并且要落实好教师的培训工作。教师享有的这一权利,是为了提高教师自身的素养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现代社会的急剧变化,要求教师能够从容迎接新的挑战,在整个任职期间应该接受继续教育,扩大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教育能力。

  教师进行培训,一方面是给予教师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教育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教育专业化程度提高是指对教师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教育改革的需要,是指教育改革没有教师的支持和参与,改革难以成功。同时,如果教师素质不提高,任何教育改革也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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