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票据在市场上可以流通,就表明了是有价证券,需要保证票据的效力,可以采取保证人的形式进行保证,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解答票据保证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的责任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
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种类也是相同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时,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持票人先向被保证人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因此,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切实保障持票人能够实现其票据权利。
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差别介绍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
就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与被保证债务之间,存在着履行上的顺位,即要求被保证债务人先行履行,而在被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债务人才开始履行。这称为保证债务的补充性,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保证人被要求履行保证债务时,即享有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得要求债权人,首先向主债务人即保证债务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在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奏效之前,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票据保证债务不同于一般保证债务,是一种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因而,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也就不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存在票据保证的情况下,票据债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选择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票据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无须首先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当然,在票据保证人受到债权人的请求时,也无权要求其首先向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催告或请求强制执行,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完全处于同一地位,而两种责任则是连带责任,具有同位性。
票据保证的分类
(1)以担保金额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全部保证与一部保证。
前者是指对票据金额全部作为的保证,而后者则是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为的保证。
(2)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3)以保证人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为标准,分为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的保证行为;略式保证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行为。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承认略式保证,该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票据保证人仅在票面签名者,视为保证成立。”我国台湾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
(4)隐存保证。
除以上三种分类以外,还存在一种非形式的保证方式,即不以形式上票据保证的方式,而是以共同出票、承兑、背书或参加承兑的方式达到保证的目的。因这种保证虽无保证之名,但却有保证之实,故称为稳存的保证。例如,甲发出汇票一张给乙,乙对甲资信有疑,不愿接受,甲便以资信较高的丙为受款人,丙背书后再转给乙。这里丙虽为背书,但起到了保证作用。出票人之所以愿用隐存的保证,是因为票据保证本是增强票据债务人信用的制度,但实际上若票据上有了保证人之后反而暴露了票据债务人资信不高,故一般票据债务人并不愿意利用保证制度。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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