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
票据转让有两种方式背书转让方式及交付转让方式。票据的善意取得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否则无效。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
实行票据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票据善意取得之所以成立,其基础在于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得票据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实质,则在于以牺牲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从而使票据受让人不仅在形式上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且在实质上也成为票据权利人。如果将审查票据前手人的合法性作为票据受让人的义务以及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不仅使受让人背上了不公平的负担,还会直接影响到票据的流通性这一存在的本质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的票据法制度。
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能够频繁地转让。可以说票据转让是票据制度的核心。离开了转让,票据就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制度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在票据转让流通过程中,由于诸多纷繁复杂的因素,受让票据的人往往并不知道转让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也很难要求他去逐一辨别查明。
如果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不是票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在转让完成后,因无权处分行为使转让无效,要求受让人返还票据,则使受让人产生不安全感,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随时担心交易的安全,以致于不敢接受票据,这必然阻碍票据的流通。相反,如果依法确认善意受让人能够即时取得票据,则能消除受让人的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地受让票据,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从而充分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在票据善意转让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背书在形式上须连续。所谓背书的连续,是指自受款人(第一背书人)起至最后被背书人(持票人)止,各背书均连续而不间断。背书是否连续仅就背书文义作形式上判断即可,而与实质上的移转经过无关。即使背书中有无效背书,也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在于其可证明持票人具有票据权利。在背书连续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主张持票人为恶意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应由该债务人负举证责任。相反,如果背书在形式上不连续,那么,持票人要主张票据权利,债务人可以此为理由主张抗辩。这里所说的受债务人抗辩的持票人,仅指在背书不连续后的持票人而言。
2、关于票据伪造与善意取得问题,《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伪造背书的后手即善意而且没有重大过失的受让人是合法受让人,凡在票据上签字且为持票人前手者,仍对善意取得人负票据责任。而英美法则规定,汇票经伪造背书转让他人时,受让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也就不能成立善意取得。相对而言,前者似乎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关于票据伪造的规定,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因为都非自己的真实签章而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善意取得人仍可对其有效签章的前手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善意取得正确的形式
1、票据的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这是法律在形式上对票据完整性的规定。并且还规定,票据若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票据无效,当然无票据权利可言,自谈不上成立善意取得。在票载内容的规定上,要求票载内容必须确定。因为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以支付一定期的金钱为内容和目的,若其内容不确定,权利即不确定。在票据法上,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时,票据归于无效,而相对应记载事项欠缺时,票据并不当然归于无效,而由法律另行补充规定。
2、空白票据
在理论上,空白票据有两种。第一种是发票人有意欠缺票据记载事项,而授权持票人日后补充的未完成票据。第二种是欠缺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这种票据属无效票据。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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