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票据使用中的风险
票据交易中,存在一些风险,应该正确认识票据交易中的风险,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规避票据风险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规避票据风险的方法
一、要重视一些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签发票据。特别是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的资金需求。这好像与典当行做票据典当无关,但我所提示的是典当行要做就做本地签发的票据,特别是承兑汇票要有本地信用比较高的企业才做风险好控制。
二、要加强票据防伪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时配置央行指定厂家生产的专用验钞机,加强对票据防伪标识的验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三、票据的质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它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是质押典当业务保障。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贷业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力,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按典当数额、利息、违约金等优先受偿。因此,设定票据质押,对债务人来讲,就会促使其如期履行还贷业务;对债权人来讲,在收回典当上要比一纸合同更有保障,在债务人不能如期还贷时,可以通过行使质权,避免和化解典当风险。
票据承兑规则
1.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
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
2.执票人获得票款前的提示
汇票在承兑前必须提示,因为汇票一般由债权人执存,在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在谁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汇票进才能办理承兑。要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债权人身份。
票据法一般规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执票人提示后,应做出付款与否的答复。由于汇票的到期日是从承兑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应尽可能早承兑,付款人在承兑前对汇票不负任何责任。提示票据是执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续,必须严格按规定提示,以保证债权的按时清偿。
3.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
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汇票被拒绝承兑后,除事先说明虽除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执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的效力
(1)单纯承兑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承兑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义务,而被追索人所负的义务为法定义务,因而承兑人即使未受到资金,也不得以此对抗被承兑人。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即使是原出票人,也可以就票面金额、利息和其他支出款项,直接向承兑人进行追索。
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期前追索。
(2)不单纯承兑的效力
不单纯承兑又分为一部承兑、附条件承兑与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下面分述其效力。
一部承兑。票据金额仅有一部分承兑时,一般来讲,有下列效力:
1、承兑人仅对承兑部分负绝对付款的义务;未承兑部分视为拒绝承兑。
2、当票据金额仅获一部承兑后,持票人应在承兑提示期限内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向其前手或出票人就未承兑部分进行期前追索。
如何规避票据使用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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