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票据转让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但是票据转让的特征是什么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说说票据转让的特征是什么,希望能帮到大家!
票据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以背书进行票据转让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票据行为有以下特征: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书面方式表达于票据之上。
2、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予以变更。
3、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予以变更。
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存在。
当然,月饼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票据,转让月饼票不需要严格的程序。
民间票据贴现风险
“民间票据贴现”无疑是当下金融领域的一个热点词汇。多年来,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票据市场,在融资难的大环境之下,交易日益火爆。但是如果把握不好,往往容易踏进犯罪的泥沼。那么合法与非法之间,究竟如何界定?是金融交易还是非法经营?
201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第一次明确确定民间票据贴现属于合法融资行为,这就是本期名律直播室将与大家探讨的案例。今天我们有幸请到该案主办律师唐春林律师来亲自解析,不仅是供同行悟道,而且对我们律师同行、对全国公检法系统办案判案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010年4月26日,甲乙两个公司在进行交易时采用的结算方式为票据。也就是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出了五张,每张金额为200万,共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常情况要半年后甲公司才能到银行提款,但想早点拿到钱方便周转。经过张三票据贴现中间人的介绍,甲公司的票据就被拿到丙贴现公司处贴现。案外人张三是一个专门从事民间票据贴现的个人,他帮有票需要贴的企业寻找有钱的贴现公司,从中赚取利润。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五看了一下票没问题,就把贴现款打给了张三并收取了票据。打款的时候,中间人和公司会计都在场。看似风平浪静的贴现过程已经结束,但其实险象环生的大麻烦才刚刚开始。
张三收到款后,给介绍人支付了100万元,余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没有收到票据贴现款,找到王五,要求退还汇票,双方发生争执。甲公司等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 公安机关以张三、王五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被逮捕,从王五处扣押了涉案汇票。经查明,因为王五从事的票据贴现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构成犯罪,且他正常支付了票款不存在诈骗的情形,当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考虑到这种情况,将他无罪释放。事到如今,王五本来应该如释重负。可是,一纸诉状再次将他送上了法庭。甲公司对此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王五向甲公司返还票据,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总计两千多万。那么,王五按照票据确实已经进行了贴现,完成了“一手交票一手交钱”的行为,那么是否因为中间人的原因,甲公司没有拿到贴现款就可以要求王五的贴现公司进行偿还呢?对此,王五面对如此困境,聘请了在票据方面很有经验的唐春林律师,提出了缜密的诉讼策略,经过了几经波折的诉讼过程,最终使他得到了票据权利,免受赔偿之苦。
随之引出了另一个疑问,这笔交易的拐点是中介人张三挪用了这笔巨款,那么王五明知汇票所有人并不是张三,却把这么一大笔钱给了张三,王五的贴现公司就一点错都没有吗?这就涉及到一个民间票据贴现的流程问题,在节目中我们为大家仔细讲解。
唐春林律师在节目中,也提醒了涉及民间票据贴现的观众朋友。建议大家从一开始就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我们知道打官司就跟看病一样,提前预防的成本和出了问题之后治疗的成本是完全不一样的。而票据类的纠纷,本身它比较专业,一定要向熟悉票据贴现、银行操作程序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否则会把小病看成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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