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拆借有几种方式
现在的贷款形式越来越多,存单质押拆借贷款是其中的一种,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存单质押拆借的内容,欢迎阅读。
存单质押拆借的方式
目前存单质押方式有两种: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102条和《物权法》第223、224条。目前,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最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拆借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对证券市场经纪人的拆借(通知放款)。
商业银行之间的拆借,主要是互相买卖它们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余额:各金融机构在一天营业结束后,可能形成资金的多余或不足,不足者不能保证第二天正常营业,多余者资金闲置,因此有必要临时性资金调剂即拆借。资金拆借的方式,一般由拆入资金的银行开给拆出资金的银行一张本票,拆出资金的银行则开给拆入资金的银行一张它在中央银行存款的支票(或用电话、电报通知),这样就可以将其超额准备金动用起来。归还时,从拆入者帐户转帐划给拆出者帐户。由于银行同业间拆借资金具有灵活、及时的特点,因而可以减少整个准备金数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质押贷款的风险
1、质押合同的风险
与抵押合同一样,质押合同也是从合同,而贷款合同是主合同,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原因是,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它的发生是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基础的。在贷款合同中,有些是附条件生效的,但有些生效条件并不具备,或者贷款超出了借款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甚至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因此,贷款合同的无效也可能使得质押合同无效,从而产生了银行贷款风险。
2、质押证件的风险
动产和权利质押涉及的相关证件非常多,某些质押证件或重要的相关要件缺失可能给银行造成质押缺失的风险,也可能使得质押物在处置时难以变现或价值大幅度下跌,从而造成难以覆盖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比如,银行在进行动产质押时,不但需要出具质押清单,而且需要质检证明、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进口货物还需要报关单等;在进行权利质押时,不但需要核对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而且还需要相关要件以保障银行的债权偿还。
3、质押物产权风险
在贷款质押中,产权纠纷也同样是最常见的抵押风险之一。比如,在以共有财产进行质押时,可能出现未经过另一个共有人的同意而进行全额质押的风险;在以第三方的财产进行质押时,未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法律手续而擅自质押的,不但质押关系无效,还构成侵权行为;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质押时,须有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否则也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须有主管的国资委、职代会、董事会等部门的同意质押的法律授权书。
4、质押物价值风险
质押物价值风险是指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贷款金额而产生的信贷风险,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借款人与资产评估公司串通造成质押物价值虚高;二是质押物价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出现的风险,或质押人采取各种手段人为抬高抵押物市场价格而出现的风险。
5、质押物保管风险
根据《担保法》第69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因此。质押物保管是非常繁琐的工作,需要银行或相关单位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否则就很容易出现质押物没有登记、没有交换、没有冻结和保管手续丢失等风险。在银行委托第三方对质押物进行监管时,如果第三方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缺失而出现质押物保管风险,而第三方又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也会造成银行贷款质押的风险。
存单质押的登记机构
(一)银行:一般指的的是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业务,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金和小额货币节余集中起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借给需要补充货币的人去使用;在这里,银行充当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银行为商品生产者和商人办理货币的收付、结算等业务,它又充当支付中介。总之,银行起信用中介作用。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
(二)储蓄所:是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 存钱,取钱,代收费,个人外汇买卖,个人基金和国债买卖,网银签约,汇款、挂失,反正就是个人的业务,很烦琐的,比较机械,而且风险比较大。
(三)信用社:信用社在各种业务上与商业银行大致相同,只不过信用社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农村信用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领域(农业、农村、农户) 城市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为城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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