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些企业可以办理这种贷款业务,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是什么的内容,欢迎阅读。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
(一)抵押物失实风险
近年来,在商业银行经办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贷款户利用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的现象。从查处的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不法分子窃取金融机构的重要空白凭证存单,私刻公章,经办人员私章,按银行规定填好存款人、金额、利率、存期,伪造存单后质押诈骗贷款;信贷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诈骗贷款。贷款人与信贷人员 同流合污,为贷款人提供重要空白凭证,由贷款人填制存款金额,私刻加盖印章后办理贷款;少数商业银行素质不高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 造存单后质押贷款,因此引发风险;贷款户涂改存单金额诈骗贷款,加之信贷人员不执行核保制度,让贷户自行进行核保而形成。
(二)操作误区风险
操作误区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在操作存单质押贷款时的偏差失误,具体体现有以下两种情况,误将质押当成抵押。例如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轻信客户提出的不能够将其作为质押贷款存单交由银行的理由,没有占有存单,放弃了质押权,届时客户不履行出质义务,从而引起贷款风险。
(三)假存骗贷风险
假存骗贷风险,是指不法分子寻找商业银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及操作不到位,骗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而引起的风险。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含义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其中,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对所有权有争议的、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
存单, 在学理上有记名存单与无记名存单之分, 又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定期存单也有记名式与不记名式之分, 皆由商业银行负责发行,不得提前支取 , 但可在经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银行除外)办理转让,记名式存单还可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储蓄存款存单则只有记名方式一种, 不可转让, 可挂失。尽管有学者主张储蓄存单的票据性质,但在我国《票据法》上, 存单被排除于票据种类之外。实践中,自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施行以来 , 各金融、储蓄机构对个人储蓄存单的开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为适应日益旺盛的个人储蓄存单的质押融资需求, 银监会于 2007 年颁布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 使个人储蓄存单质押贷款有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减少了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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