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内容
汇票出票的时候要记载清楚相关的内容,汇票记载包括绝对记载事项、可记载事项以及不得记载事项。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具体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根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称谓,因此,只要能够有表明“汇票”字样的,即可。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无效呢?从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三种。这三种汇票都未记载支付文句。从银行汇票来看,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出票人实际上是约定自己支付汇票金额,而不存在出票人对他人的支付委托.也就没有必要记载支付委托。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也不存在支付委托问题;以收款人为出票人的,则存在出票人对付款人的支付委托。从银行承兑汇票来看,则存在支付委托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无条件付款,但是,《票据法》生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支付文句。否则,汇票即为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内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允许签发无记名式汇票,没有将收款人名称规定为应记载事项,而我国《票据法》则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故汇票上应将收款人名称作为应记载的绝对之事宜,这有利于汇票的转让和流通,减少发生纠纷。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因此,如果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其应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汇票的出票人概念
汇票的出票人,是指开出汇票的银行和企业。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既然出票是一种票据行为,行为人的资格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具有行为能力是签发票据的必要条件,无行为能力者的出票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根据不同的汇票的出票条件,出票人的身份也构成开出汇票的条件,如银行汇票只能由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签发,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要委托前述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只能是企业法人,除此之外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和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法人,均不得成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实践中没有企业法人资格者也不能到银行购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他与银行之间有承兑汇票服务合同关系,银行认为买方的付款能力可靠时,才愿意承兑。承兑后票银行便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只向承兑行请求付款即可。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当卖方出票时,此种出票的性质只是提醒买方付款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必须经买方承兑后才有票据上的意义。
汇票的付款人的概念
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一般情况下为受托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当其确认该票据是真实时,须无条件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与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承担协议的承兑行,在票据到期时无论买方的账户存款足够与否,都得无条件付款,即使以自己的款项支付也不得拒绝付款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由其开户行受托付款,如果买方账户存款不足,受托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只是将汇票还给持票人或者通过持票人的开户银行还给持票人而已。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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