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发放13薪是不是属于年终奖
年终奖是企业在某一时间内对劳动者发放的奖金,但有的外企是会发放13薪的,那13薪是不是年终奖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3薪是否属于年终奖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13薪是否属于年终奖
奖金或者称绩效工资,一般与员工的工作绩效相联系,经绩效考核后兑现,而十三薪通常仅仅与出勤状况挂钩,所以可以这样说,十三薪是明确了标准和发放时间的劳动报酬。
十三薪或者我们说十四薪有其一定的历史渊源,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而逐步形成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内资企业的工资分配是受政府控制的,而外资企业在工资分配上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并且国家规定,外资企业的工资水平可以高于内资企业。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一方面这些企业工资收入较高,因此,有条件的外资企业除了每月的工资较高外,还发放十三薪甚至更多;另一方面,当时政策也允许,这些企业可以不比照国有企业发放各类餐补、交通贴等等,以年终比如加发一个月工资来代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十三薪更多体现了各类补贴的综合发放。
但是,演变至今,很多企业的加发的薪水已经不具有这种属性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对内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改革,内资企业也拥有了工资分配自主权,一些企业也借鉴了外资企业的办法。目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工作满一年加发或等比例折算十三薪,使得十三薪具有一定的年终奖励性质。
年终奖的扣税规定
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发放年终奖金6000元,发放的当月,月收入超过2000
那么6000/12=500 对应的税率5% 速算扣除数是0 则应纳个税=6000*5%=300
如果发放当月收入低于2000 如是1100 那应纳个税={6000-(2000-1100)}*5%=25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辞职后还有没有年终奖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其中,奖金一项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对于生产奖的范围,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推知,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可参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所在的公司如果以跳槽为由克扣年终奖,那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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