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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方式规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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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终奖从法律属性来讲,是属于劳动法私法范畴的,那年终奖是怎么发放的呢?都有哪些发放方式?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年终奖的发放方式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年终奖的发放方式

  第一、guaranteedbonus(有保证的奖金):如外企普遍采用的13薪或14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这里的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是公开的,具体数额就与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关了。

  第二、variablebonus(浮动的奖金):如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目标奖(即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

  第三、红包: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

  亚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variablebonus(浮动的奖金),部分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年终奖的发放标准

  从企业方面来说,自然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即年度的业绩状况;从员工层面来说,可以考虑到年度的业绩状况和年初计划的完成情况。所以年终奖金的发放其实是与绩效考核来匹配,建议我们的用人单位在制订好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时应当每年年初与员工沟通其当年度的目标。

  年终奖金是劳动报酬,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是,又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差异。基本工资,我们理解,正常出勤就能按月获得的劳动报酬,而通常在劳动合同中提及劳动者获得年终奖金的可能性,但不一定会约定具体数额,既然是奖金就带有奖励和不确定的属性。因此给劳动者的印象是年终奖金发放与否及数额是企业说了算,但是根据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以及2008年生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平等协商、民主讨论,并公告全体职工知晓。所以,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制订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年终奖金因其性质来说,一般不会约定具体发放数额的,但是企业也有义务和职工协商来制订相关发放的标准。

  但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对年终是否能兑现年终奖金有顾虑,另一方面,就是不愿意与职工共享企业的经营利润。其实,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制订规章制度、明确发放标准这是企业的义务;从企业管理上来说,当职工切实参与了劳动报酬制度的制订、了解相关的发放条件,会促进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对经营管理起到正面的作用。企业不应当把平等协商作为洪水猛兽,双方地位平等,都有话语权,完全可以明确到比如企业效益增加,职工享受年终奖金,这样对双方都公平合理。

  年终奖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说。即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如下:

  1、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新税率表),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新税率表),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被拖欠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按时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作为工资的“年终奖”被拖欠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维权。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该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维权要及时。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如果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年终奖”发生劳动争议得不到解决,最迟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否则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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