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要怎么计税
我国法律是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年年终奖是要纳税的,那年初发放的年终奖怎么计税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年初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要怎么计税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一次性年终奖计税办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年终奖个税上报方法
网上申报当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个税,同一个人应同时录入两条申报记录,所得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分别填列对应的“收入额”等项目进行申报。进行年终奖申报个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行“年度奖金”申报时,必须填写“当月发放工资金额”,该数字是作为判断年度奖金计算的依据。如果实际当月有发放工资但在进行“年度奖金”申报的时候不填写或填写“正常月薪收入”为0的,则会导致年度奖金税额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
(二)“年度奖金”申报仅计算年度奖金收入的税额,不包括正常月薪收入税额计算。如果当月申报的收入包括正常月薪收入和年度奖金的,则正常月薪收入应另行按“正常月薪收入”进行申报。
(三)“年度奖金”申报中所填写的人员“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应和“正常月薪收入”申报中填写的金额一致。
年终奖是工资还是福利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年终奖”到底是什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内部关于薪酬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给付方式及数额,例如,有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就明确约定了,每年年底最后一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也有部分劳动合同,约定了依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绩效及考勤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年终奖”的具体数额;亦有部分劳动合同对以上两种“年终奖”的约定兼而有之。那么,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以上哪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此时的“年终奖”应当视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有些用人单位虽未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但按照用人单位的惯例,每年都发放“年终奖”,那么此时该“年终奖”也应当被视为工资。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年终奖”只字未提,而是根据该年用人单位的整体盈利等情况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数额及发放对象,或者有些用人单位在举办的年会上,设置一些抽奖等环节,用奖品作为“年终奖”发放给劳动者,这种“年终奖”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临时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就是一种物质奖励,属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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