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奖的申请报告要怎么写
年终奖是现代社会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奖励制度,那单位没有年终奖能不能进行申请的?申请的报告是怎么写?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年终奖的申请报告要怎么写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年终奖的申请报告范文
集团公司领导:
一年一度的传统佳节“春节”即将来临,在这里我代表公司的全体员工预祝领导新春愉快,合家欢乐。
2017年在全体员工们的一致努力下完成工业产值930万元。完成销售收入484.30万元,比2003年同期增长28.5%。完成利润30.06万元,其中9-12月份完成销售额241.73万元。完成利润33.025万元,是我公司有史以来完成各项指标最好的一年。
目前我公司的情况是在册人数45人,到12月底累计实发工资429654.05元,全员人均实发工资才700多元/月,而到12月底公司预留工资总额累计达195580.95元。可以看出有于我公司预留工资的总额较大,从而造成员工收入普遍较低。
根据今年生产经营和提高员工积极性的实际出发,经我公司内部 议报请集团公司领导从预留工资总额中提85930.81元,作为我公司年终奖总额发放。对广大员工在2017年中成绩的鼓励。
望请批准!
关于年终奖发放的几个问题
1、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必须工作到年底(通常为12月31日)才能 获得年终奖,年底之前离职则不能获得年终奖,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劳动者虽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按比例向劳动支付奖金。有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亦做了明确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2、劳动者当年度工作届满,但年终奖发放时间在下年度3、4月份,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是否有效?
答:基于年终奖属工资性质,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当年度已工作届满,就可享受当年度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予以扣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离职时,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年终奖金,用人单位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
3、年终奖需计入未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年终奖是否需计入二倍工资的基数?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计入,以广东为代表,广东高院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还有一种意见是按比例分摊计入,以江苏为代表,江苏高院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4、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是否包括年终奖?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的年终奖属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部分,理应分摊到年度月份中予以确定。
单位不发放年终奖要怎么维权
年终奖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并通过其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在一年的某一时间内对劳动者发放的奖金。因此年终奖金是奖金的一类,仍属于工资性的劳动报酬。与年终奖金概念相类似的还有“年底双薪”奖金制度,虽然两者都属于劳动报酬并且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年底双薪事实上还是工资,它的发放时间是固定的,发放数额、方式都是确定的,只是工资数额是平月工资的二倍。而年终奖金则是一种奖金,是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员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结果予以奖励,而且员工之间奖金数额差距较大。这还是因为年终奖金是一笔额外奖金、超额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或者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常见的年终奖的形式有:十三薪、十四薪等固定年终奖形式,还有绩效奖金等浮动年终奖形式,还包括红包、旅游奖励等灵活的发放形式。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奖金的范围进行了解释,明确规定了奖金包括年终奖金,因此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以劳动合同为准单位擅改违规,虽然“年终奖金”已是约定俗成的称谓,但实际上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年终奖金的发放方式、数额和时间,既然年终奖金属于超额劳动报酬,因此发放年终奖金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具有发放年终奖金的自主性。如果企业和劳动者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形式或者在企业的规章制度里有年终奖的规定,那么年终奖的发放就不能完全由企业说了算,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发放。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金的制度规则大致有三类:一类是劳动合同约定,一类是规章制度规定,还有一类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未正式通过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年终奖金的发放规则,而是由用人单位结合员工的表现、公司经营业绩,自行决定最终的年终奖金。如果在没有事前的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出现争议,则需要由劳动争议解决部门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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