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企业2018年终奖是什么时候发
每年到了年底很多企业都会发放年终奖,那2018年的年终奖是什么时候发放的呢?各大企业会发多少?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各大企业2018年终奖是什么时候发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8各大企业年终奖发放时间
一、年终奖多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间发放。
二、小编从人社部门了解到,考虑到传统习惯,大多数企业年底都会给员工发年终奖。常理来说也应该年前发放,不然怎么叫年终奖啊。原因很简单,年关将近,双薪、年终奖、分红,是很多人盼望过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终奖当然皆大欢喜。所以大部分发年终奖的企业,都会在这时候发。
首先,说到年终奖,作为员工,我们都或多或少地会兴奋,毕竟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但是关于年终奖,我们国家并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来说明企业一定要发放。企业至所以发放年终奖,那是对我们员工辛苦一年工作的肯定,同时对我们有一种激励作用。但是这边给大家说明一下国家对年终奖并无特别规定。年终奖一般是企业根据公司利润、员工个人绩效等的一种激励措施。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无特别约定的,公司可以不发放。但是大部分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以资鼓励。
三、年关将近,双薪、年终奖、花红,是很多人盼望过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终奖当然皆大欢喜,可有些员工却因为发放年终奖时已经离职或跳槽而不能拿到年终奖,有些公司为了留住员工而推迟发放年终奖。那么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法律专家指出,虽然无法找到关于“年终奖推迟发放不合法”的直接法律规定,但只要公司违背承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文件,推迟发放年终奖肯定不合法。此外,“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四、那么假如打算离职了,今年的年终奖还能不能拿的到呢?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发放年终奖做出强制规定。年终奖发多少一般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根据约定俗成来发放。假如有些企业真的是在口头上、合同上具体列明年终奖发放的时间和数额,最后又没有实现,这些企业最多就是违约,但不违法。但如果拖发应年底发放的绩效工资就是违法的。
五、就如何发放年终奖,专家指出,一方面,对于在过去一年里作过贡献的员工,不论是否离岗或将要“跳槽”,用人单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发放;另一方面,对于在岗期间没有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年终奖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
如何判断“是否做出贡献”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地确定,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企业年终奖是不是属于工资
现实中,劳动关系双方对年终奖的确定大致有三类形式:一类是劳动合同约定,二类是规章制度规定,三类是由企业老板决定的“红包”这三种不同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既然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也是一种货币性收入,那么年终奖也自然算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年终奖不是法定的奖励模式,它是建立在企业收支盈利的基础上的。
企业年终奖的发放举证案例
伍某于2004年3月1日入聘某集团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5年10月28日解聘离职,在职时间共20个月。伍某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 6000元。伍某离职前,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5年春节前,集团公司发放了伍某年终奖金15000元。该集团公司员工的薪酬实行保密制,相同工作和资历的员工工资、奖金存在差异。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第三章薪酬第四部分薪酬发放第三条规定:“年终奖金的部分,视员工当年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总成本费用(含税额)的控制情况,通过考核后计发。”伍某了解到集团公司2006年春节前,已发放了2005年度的年终奖金,故向某集团公司主张年终奖。因索要2005年度年终奖未果,伍某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不认可有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定和曾经有过年终奖金的口头约定”为由,驳回伍某的申诉请求。伍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某集团公司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要求按2005年标准,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5年1月至 2005年10月的年终奖金计人民币15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确认。年终奖金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业绩和员工工作实绩所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被告虽有发放年终奖金的惯例,但由于被告对员工薪酬实行保密差额制度,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年终奖金发放的标准和数额约定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原告应得年终奖金的具体数额,故对其主张要求被告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伍某的诉讼请求。
伍某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告在起诉时,已书面申请一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一审法院至开庭时尚未进行证据调查收集工作,致使原告主张无证据支持。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告补发克扣原告的工资从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的年终奖金计人民币15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又查明,原告伍某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二审期间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法院向被告某集团公司调取“员工年终奖金发放明细表”及“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纳情况的材料”。二审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时要求某集团公司向法院提交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28日期间原告伍某的工资发放情况,2005年12月、2006年1月和2月所有员工工资发放情况表及年终奖金分配明细表。某集团公司当庭称,工资发放没有造册,由于公司经常搬迁,财务也经常更换,没有原告伍某及其他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年终奖金明细表。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若要取得年终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事实。2、原告有资格获得年终奖。3、有原告应得年终奖的数额。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故对于第2个和第3个条件,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年终奖不是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应由主张年终奖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故第1个条件应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年终奖发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可以证明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5条的规定,原告已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有发放年终奖的规定,被告拒不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资料,应推定原告年终奖存在的主张成立。关于原告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及获得的数额,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2005年春节年终奖15000元的事实成立。对比2004年原告工作10个月获得年终奖15000元,2005年原告工作10个月,也应获得15000元年终奖。二审人民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第75条.及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终奖人民币15000元。
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简称为行为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简称为结果责任。行为责任重在何人必须提出证据的问题,结果责任重点在,当事人双方虽均已尽力提出证据,但法官仍然无法判断待证事实之真相,或由于当事人双方均提不出证据,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场合,法官应判决何方当事人败诉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从结果责任的意义上而言的,也称证明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的倒置,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法律(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如《规定》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二、妨碍举证的推定,即《规定》第75条的规定,此条规定即是依举证妨碍之推定进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三、法官自由裁量而倒置举证责任,即《规定》第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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