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关于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职工在企业工作,依法享受合理的待遇。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条件的员工可以享有一定时间的年休假。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关于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公式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张三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离职,9月1日入职b公司,张三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张三年度休假天数应为5天。因其新入职b公司,则张三在b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张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特别提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就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公式二、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实例解析】李四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规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李四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李四在单位工作了300天,公司当年度已安排休2天,那么李四离职时应折算的年休假天数为:(300÷365)×5-2≈2.11天,因0.11天不足1整天,所以李四折算后的年休假为2天。
【特别提示】司法实践中,离职员工享受年休假并不局限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适用于上述折算方法。
公式三、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x200%x应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实例解析】这样简单的问题还用实例?你懂得!
【特别提示】公司在法定年休假外另给的福利年休假是否折算工资,可按公司制度执行。如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规定
1、累计算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比如北京李先生在甲单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他的累计工作时间就是11年,他在乙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就按11年计算。”
2、打折算
(1)对于刚跳槽到新单位的劳动者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这一规定,在保障了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里的日历天数,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比如前面提到的李先生在甲单位干满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工作已满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10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10天=4.2天。由于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4天。从在新单位工作的第二年起,李先生在乙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第一种累计算了。
(2)单位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是当年的年休假还没享受到,年休假怎么算?
对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
这里确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年度结束时有年假未休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猜你喜欢:
2017年关于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上一篇:2017年劳动法规定的年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