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离职年假补偿工资怎么算
年假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未休是要补偿的,那职工一月份辞职年假是怎么补偿?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一月份离职年假补偿工资的计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离职年假补偿工资的计算
第一步:看何时起连续工作满一年。
1、理论上可不同单位连续计算工作时间。如员工失业半年后,在a单位工作了半年,后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半年,此时员工属连续工作满一年。一般而言跳槽时工作多少有中断,中断多久就不算是连续工作了?法条上没有明确。理论上认为,可以认为如果社会保险没断,则算是连续工作。
2、连续工作一年的时间可以是08年前。如员工07年1月份开始上班,到08年1月份属于连续工作一年,08年当年就可以休年休假了。
第二步:确定一年应该休多少天年休假。
不同单位工龄累计计算,军龄应该计入工龄。工龄累计一年以上不足10年年休假为5天,工龄10年以上为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第三步:折算年休假天数。
1、按公历日历年度分别计算,剩余天数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折算。如员工2008年6月1日起连续工作满了一年,则2008年剩下的日子应折算休年休假。按公历年度分别计算,不要从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计算为一年。同理,该员工如果2009年6月1离职,则2009年度应该休的年休假也应该予以折算。
2、余数不足一天不计。如2008年剩余天数为180天,工龄为五年,则2008年应休年休假为5*(180/365)=2.46天,则按2天计。注意不可四舍五入。
第四步:计算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很简单,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已休的年休假天数,即为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员工未离职,那么当年的年休假报酬是不能要的。因为在理论上,既然未离职,用人单位仍有可能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五步: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1、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应按两倍正常工资计.即相当于休息日加班。也就是说,如果未休年休假为五天,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即为十天工资,接近半个月的工资(一个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2、工资标准应按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提成、奖金均要计入工资。(日工资则为该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并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发标准的。
职工年假的法律规定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1]。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跳槽后年假的申请案例
在原单位休满年假,跳槽后再次申请休年假
吴女士原在市区某公司上班,已经工作十二年。今年年初休完了10天全部年休假,从原公司离职,在家休息一个多月。最近她换工作到了一家食品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准备再休年休假,新单位拒绝了她的请求,认为吴女士不符合年休假的享受条件。那么,下列哪些理由成立?
1.吴女士没在本单位干满12个月;
2.吴女士在提出年休假申请之时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
3.吴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休满当年度年休假;
4.吴女士在本单位是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分析]
1.吴女士没有在本单位干满12个月,就不能享受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当然不是。2008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实践中,对于“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才符合享受条件,有的认为只要是在连续工作状态就好,即使是不同用人单位之间,也应当认定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本案中吴女士的情况属于前一种种情况。
为此,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连续工作12个月”证据,如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无论12个月的工作时间是否在同一用人单位,均可享受年休假。
因此,用人单位若想以吴女士没有在本单位工作12个月为由拒绝吴女士享受年休假的,显然不成立。
2.本案中,吴女士提出年休假申请之时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
带薪年假可以说是每个劳动者的福利,但是在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今天,跳槽后能否再多休一份带薪年假吗?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分析,如前所述,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至于连续工作12个月是否一定发生在员工年休假申请之时,法律没有规定,我们不应该对此作扩大化解释。
虽然本案中的吴女士在提出年休假申请之前,在家赋闲数日,但是只要吴女士能够证明在之前的工作经历中有任何一段是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3.吴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休满当年度年休假,所以在新单位就不应该享受年休假,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由于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与正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相联系,因而在当年度计算享受年休假时间上,新单位应按员工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休假,不能以其在原单位已休满年休假为由就拒绝员工休年休假。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吴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休满当年年休假为由拒绝吴女士休假申请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4.吴女士在本单位是非全日制用工,所以不能享受年休假?
根据前述《复函》中规定,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本人全日制工作时间确定,由此推断,年休假的享受主体并不包括非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不享受年休假。白丽娟律师分析,如广东省《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明确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是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因此,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当然,若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有另外约定的,可以依约定处理。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吴女士约定可以享受年休假,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以吴女士是非全日制员工为由,拒绝其年休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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