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带薪年假规定怎么申请
带薪年假是凡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享受,那广东省的带薪年假规定?能怎么申请休假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广东省带薪年假规定怎么申请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广东省带薪年假的申请规定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辞职后带薪年假的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合同未约定能否休带薪年假
带薪年休假与《劳动合同法》同步实施。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除极少数非全日制用工,绝大多数劳动者会有至少1年的合同,也就能享受到至少5天的年休假。不过那些今天这儿1个月,明天那儿2个月的短工,由于工作很难形成连续性,年休假也难保障。
为了贯彻《劳动合同法》,很多地方出台了新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的地方合同文本并未将带薪年休假列为必备条款,这是否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对此,法律专家指出,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是法定的,而且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已经明确了这一点,因此写不写入双方合同,均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哪些情形不能休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这四种情形分别是: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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