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假怎么折算工资2017年
法定年假是职工可以享受的假期,并且享受的时间是和工作的年限有关的,那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2017年怎么折算年假工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法定年假怎么折算工资2017年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法定年假工资的折算
1、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的计算。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休假等同于在正常工作。有些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休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等,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也就是说,上班获得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出勤奖,休年休假一样应获得这些。
2、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计算。
前面提到,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根据条例第2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立法思想,这里的日工资收入应按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口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额等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对实行年薪制的,应以年薪为基数折算出日工资收入。
3、年休假工资计算不同于加班工资计算。
在有的地区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国务院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年休假工资计算基础为日工资收入,尤其要注意该条例强调了计算基数是工资收入而不是工资。企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来约定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计算基数。因此,企业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支出的工资成本将远高于安排员工休假。
2017年法定年假时间的确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包括当知青、参军、临时工等时间),均应当累计为实际工作时间。
在现阶段社会保险机构所确认的缴费年限是认定实际工作时间的依据之一,如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年限上有分歧,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
今后不同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记载的工作时间也是累计计算实际工作时间的依据之一。
2017年法定年假天数计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满足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企业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员工离职时,当年度未安排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其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为明文规定,因此操作起来十分明确。
但对于在年度内符合年休假资格的员工,或者当年度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或者20年的情形,法律就没有明文规定了。
有企业擅自将在当年度符合累计工作1年的员工的当年度假期在整年度内进行折算。如员工在2011年6月入职,则员工在2012年7月累计工作满一年,满足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企业根据其全年应享受的5天在剩余的日历天数中进行折算,算得2012年度可以享受2天的带薪年休假。
而对于在年度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从5天转为10天或者从10天增为15天的员工,则直接进行前后分别折算。这种算法看起来很合理,也能解决员工在年底入职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尴尬情况(对于12月29日入职,工龄满20年的员工,根本不可能在年度前休完15天的年假),但事实上却侵害了员工的权益。笔者认为,除非当地有类似的明文规定(四川省就有类似规定,具体可参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五点),或者在执行中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可,否则不宜如此操作。针对这种情况,有几种应对方式:一种,将新人入职放到元月,企业应尽量避免员工在12月中下旬入职。一种,晚休不如早休。按理说员工到了特定的那一天才有资格使用新增的假期,但是为了保证年休假,可以安排员工提前休完该年假,以避免休不完的尴尬场面出现。第三种,跨年度安排。由于跨年度安排需要员工同意,故在说服员工后,企业可以安排其在下一年年初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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