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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申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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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有利于人际交往和促进人际和谐的舞蹈锻炼,是构建律所文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律所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代理申诉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律师代理申诉总结篇一

  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完善便民工作机制。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化渠道。

  三、探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地开辟专门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由律师协会派驻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工作。对未委托律师的申诉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的,可以先行引导由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免费为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四、明确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且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五、规范律师代理申诉法律援助程序。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诉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为申诉人指派律师,并将律师名单函告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六、扩大律师服务范围。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可以开展以下工作:听取申诉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代为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

  七、完善申诉立案审查程序。律师接受申诉人委托,可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接待场所或者通过来信、网上申诉平台、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律师服务平台等提交申诉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其限期补充或者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或者补正的全部材料。未在通知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材料,依法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及代理律师。

  八、尊重代理申诉律师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审查律师代为提出的申诉意见,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对经审查认为申诉不能成立的,依法向申诉人出具法律文书,同时送达代理律师。认为案件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认为案件存在瑕疵的,依法采取相应补正、补救措施。

  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十、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人身安全。对在驻点或者代理申诉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害律师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制止,固定证据,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十一、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公开机制。对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者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立案、审查程序,并告知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审查结果。案件疑难,复杂的,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社会第三方参加。

  十二、探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网上工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视频申诉系统,鼓励律师通过视频形式开展工作;开发律师申诉接待平台,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公开申诉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十三、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律师代理申诉属于公益性质的,依靠党委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争取经费,购买服务。全额支付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给予适当补助及奖励。

  对申诉人自行聘请律师代理的,可以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双方自愿协商代理费用。

  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明确申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需要。

  十四、建立申诉案件代理质量监管机制。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当地律师协会将律师代理申诉业绩作为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十五、强化律师代理申诉执业管理。对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具有煽动、教唆和组织申诉人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利用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与申诉人订立风险代理协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驻点提供法律服务时接待其他当事人,或者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等方式诱使其他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应当相应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处罚、处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十六,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申诉激励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营造支持律师开展代理申诉工作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律师代理申诉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将代理申诉业绩作为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重要条件,定期开展专项表彰,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办案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表现优异的律师作为法官、检察官等措施,调动律师代理申诉的积极性。

  十七、加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依靠党委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推动工作全面开展,促进形成理性表达、依法维权的导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律师代理申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推进律师代理申诉立法工作,提高法制化水平。

  律师代理申诉总结篇二

  “这是山东省实施律师代理申诉新机制100天交出的答卷。”山东、政法委书记张江汀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以来,山东认真总结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验,在省、市两级法院建立了以律师值班方式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实施的新机制,给律师和申诉人搭建了一个沟通对接的平台,促使申诉人由访转诉。”

  搭建平台 建章立制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申诉人理性表达诉求,提升司法公信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介绍说,在实践中,由于代理申诉案件成本高、效益低、案件复杂,律师一般不愿代理,而申诉人不了解申诉程序或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愿委托律师代理,往往以访求诉,造成诉权得不到保护,不能依法及时导入程序处理。

  2015年6月2日,山东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范围、工作职责,免费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了该办法。全省共确定了45家律师事务所、430名律师从事代理申诉工作。

  据悉,为保障律师代理申诉制度顺利实施,山东省建立了律师值班制度,在省、市两级法院和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置律师值班室。设立律师代理申诉专项经费。制定了《山东省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实施办法》《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工作规范》和《代理申诉值班律师工作守则》。

  “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窗口接待、专业咨询、法律释明、化解息诉、提出意见建议、代理申诉等。”白泉民说,目前规定值班律师是到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值班,下一步再逐步扩展到有条件的和申诉案件任务较重的基层法院。

  科学设置 全省同步

  “律师代理申诉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实践中,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中委托律师代理的不足1%,主要是因为申诉案件当事人多为自然人,大多欠缺聘请律师的经济实力,对律师吸引力也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需要采取强力推动、逐步开展的方式进行。”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介绍说,考虑到申诉案件中疑难、复杂案件多,当事人息诉工作难做的特点,《办法》规定由律师协会确定由经验较为丰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在值班律师事务所和法院分别开展值班工作。

  王本群表示,省律协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确定了首批45家律师事务所和430名律师开展值班工作,各值班律所均在本所明显位置悬挂“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事务所”标牌,设立“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室”,每天安排1名值班律师负责接待、咨询工作。

  记者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大厅律师申诉代理室看到,这里秩序井然,值班室内张贴有《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流程》和《律师代理申诉工作须知》,摆放值班律所和值班律师的简介宣传册,配备电脑、复印机、电话、碎纸机、饮水机等办公生活设施。值班律师正在耐心细致地给申诉人解疑答惑。

  目前,山东省、市两级法院均在机关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了专门的律师值班室,其中省法院设立了两个值班室,各中院设立了一个值班室。省、市律协分别安排了律所和值班律师排班轮班工作,实行循环值班。值班律师将每天接待处理情况详记在册、录入电脑。

  息诉罢访 机制透明

  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后黄土埝村村民王朋飞是一名在押犯,由于对法院认定的两个罪名不服,一直想讨个说法。2015年,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启动后,他委托了代理律师,但由于不信任在法院坐班的值班律师,王朋飞选择了在济南执业的尹有林律师作为自己申诉的代理律师。

  虽然不是值班律师,尹有林还是按照程序进行了走访调查,调取了一、二审的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和新的证据,在和所里的同事研究后,向临沂中院提交了申诉书。经过简单审查后,临沂中院当场收下了申诉材料。

  “自愿原则是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律师值班室设在法院信访大厅,可以促进当事人和律师面对面交流,当事人自愿找律师咨询,法院不给律师分配案件,也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找律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戚军介绍说,本着代理双方自愿的原则,申诉人既可以委托值班律师代理申诉,也可以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制度并不影响其他律师的代理权利。

  在东营中院值班的王金明律师,值班过程中接待了上访老户赵某,在认真分析案情后,发现法院裁判完全正确,其申诉确实无法支持,经多次主动约谈,为其纾解心结,最终,赵某息诉罢访。

  记者了解到,在山东省高院值班律师接待的675件案件中,申诉人当场表示同意律师意见、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再申诉的有366件,占54%;反复找多名律师咨询后,不再到法院上访的有31件,占4.5%。

  为协调解决律师代理申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山东在政法委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法委领导召集。联席会议下设专家评查委员会,负责对复杂疑难申诉案件、涉诉信访积案和老户案件进行分析、评查,提出权威性意见,促进化解工作。

  “通过律师值班方式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即符合法治建设要求,又符合律师执业规律,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又有助于化解信访矛盾。”张江汀说,值班律师在接待申诉人过程中,对申诉无理的案件,主动进行法律释明、法治宣传。法院与值班律师相互配合,采取弥补瑕疵、经济帮扶、司法救助等措施,逐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合力。

  律师代理申诉总结篇三

  据悉,自去年6月1日山东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启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试点以来,省、市两级法院按照《关于做好与律师开展代理申诉有关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均确定了专门联系人,专职负责与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各值班律师事务所对部分申诉人实行分流预约接谈,引导申诉人到律所进一步深谈,律所安排专人随时接待。

  同时,山东高院还制定了《值班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工作细则》,各级法院切实落实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四个优先”,并逐步扩大代理申诉案件范围,执行异议复议等信访案件也从7月份开始纳入代理申诉律师的咨询代理范围;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了《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实施办法》和《律师代理申诉工作表彰办法》,明确了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事务所和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程序等,规定每年对值班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实践中,山东法院和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事务所不断总结经验。比如,青岛中院建立了绿色通道,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诉复查立案建议,经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导入诉讼程序后直接由立案庭重新组成合议庭办理;在山东高院值班的五家律师事务所尝试采取“2+2+2”双岗双律师双记录员的模式,有的一次派8名律师到岗值班,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所有找值班律师的申诉人当天都能得到接待。

  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开展一年以来,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认同,也促进了涉诉信访工作的良性循环,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截至2016年6月底,全省值班律师接待的案件中,值班律师与当事人达成代理意向案件378件,法院共受理审查值班律师代理申诉案件341件,目前已经办结149件,进入再审程序31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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