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律师享受的待遇
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公职5000到8000左右,比普通的公务员公职高,没有提成的,因为主要是替政府打官司或者法律援助
是的 公职律师必须是行政编制 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在中国,公...
应该不错吧,个人猜测
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
决定你待遇主要有这些,第一,你接案件的数量,第二,你结案件的类型,第三,你接案件的标的额。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收费,你要生活过的好,除开和公检法机关都熟悉之外,还要在外面认识一些大老板,这样你接案件的的数量就自然而然的增加多了,尤...
公职律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公职5000到8000左右,比普通的公务员公职高,没有提成的,因为主要是替政府打官司或者法律援助
只要是符合申请公职律师条件的中国公民都可以。
一般的律师工资是由律师事务所发,只有公职律师是国家发的工资,这种律师我国非常少的。
公职律师的实习规定
根据全国律协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规定,我省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人员需实习一年后,方可申领律师工作证,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习期限
一年(以实习证颁发日期为准)。
二、实习地点
在本单位进行实习或经本单位同意选择律师事务所实习。
三、申请实习需提供的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品行良好;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6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五)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四、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省律协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本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省律协对其进行考核公示后,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六、具体实施方案请参照省律协2010年7月12日下发的《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黔律协[2010]23号)。在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律协会员部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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