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的工作范围都包括哪些
在生活中,律师职业是可以分为很多个板块的,但是,很多人都只知道律师这个职业,却从来没有真正的了解过。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职业的范围,希望能帮到你们。
律师职业的范围
一、公司业务
接受国内外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包括:
1、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2、公司治理及起草公司章程、股东会协议、董事会规则等文件;
3、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文件的起草并处理劳资纠纷;
4、参与商业项目方案的设计及谈判并起草意向书、合同等文件;
5、公司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管理层收购、企业重组、再投资、产权纠纷的处调;
6、公司终止、清算、破产申请、不良资产的处执及债务的强制执行和回收债权;
7、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
二、代理各种民事诉讼案件包括:
1、催收欠款、合同纠纷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2、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家庭财产的分割纠纷、收养争议等;
3、劳动合同纠纷、工伤纠纷、财产保险纠纷、人身保险纠纷等;
4、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民事诉讼;
5、股东权益纠纷、股份转让纠纷、出资纠纷等;
6、继承权纠纷、遗产分割纠纷、遗嘱效力争议等;
7、其他民事纠纷。
三、代理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
1、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 , 参与各类合伙、合作纠纷调解与谈判;
2、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3、为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和企业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
4、签发律师函、各类合同律师见证。
四、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包括:
1、担任公诉案件中各个阶段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和辩护人,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
2、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和自诉案件中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
3、代理申诉。
五、私人律师服务(包括专项和长期)
1、代为申请和办理各类手续、证照;
2、提供各类私人生活及私人投资、经商、合伙等的法律咨询和意见;
3、起草各类公民之间的各种法律文书。
4、 买卖房屋、车辆等大额消费法律服务;
5、其他双方约定的法律服务。
六、代理行政诉讼,代理经济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七、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免费法律咨询。
考取律师资格证的条件
(1)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2)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3)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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