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动物福利立法最早肇始于英国,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动物福利立法研究,希望大家喜欢!
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日益普及。但近年来,各种虐待动物事件不断被曝光,引发了人们对“动物福利”的关注,有关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由于社会认知水平与现实利益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相关立法进程缓慢。2005年8月,畜牧法草案中有关“动物福利”条款的流产,预示着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已见曙光,还有很长的路子要走。当前,立法保护动物福利已经成为国际总体趋势,在此情形下,如何顺应潮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立法体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显得尤为迫切。而加深动物福利立法方面研究,对推动我国相关立法步伐意义重大。
本文从动物福利的概念和伦理基础着手,对动物福利立法的产生原因和发展过程做了介绍,在分析现有条件下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对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体系做了深入探讨。
动物福利指动物的生理与心理都不受人为因素的过度限制,使其能在康乐的状态下生活。动物福利包含动物的健康与动物的快乐两个方面,动物的康乐情况反映出动物福利的状况。康乐的标准,就是国际通行的五大自由。
动物福利概念的引入是人类意识观念的进步。是人类基于利用动物和保护动物的权衡中提出的。动物福利的目的就是要在极端的福利与极端的生产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动物福利立法的产生是经济发展,宗教影响以及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的发展的结果。动物福利立法最早肇始于英国,在西方经过了反虐待动物立法时期和尊重动物基本福利和权利时期两个阶段。在东方则是现代化过程中移植西方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结果,但发展很不平衡。在我国大陆,动物福利状况差,动物还仅仅是作为工具和资源使用。究其原因,除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因素外,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动物福利保护法体系本身不完善,存在明显缺陷。相关立法少体系不完整,保护范围过窄,法律制裁力度不够。此外,法律条文操作性也不强。
鉴于我国动物福利的处境恶劣,而有关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构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本文从国际贸易竞争要求、人类身心健康等方面做了立法必要性分析。而尊重和保护动物意识增强,及已加入WTO须按相关规则行事,这些又成为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的可行性条件。
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本文对构建我国的动物福利法体系做了重点探讨。笔者认为,动物福利要立法首先要解决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次要符合我国国情。而就立法体系本身,笔者对立法模式做了构想。认为,我国应当着手制定一部独立的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对纳入保护范围的动物进行一般性的总括保护规定,并按动物分类制定简要的特别保护规定。原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验动物条例》等,可以特别法的形式纳入该体系中。也可以根据需要颁布更多的特别法或在其他法律中加入特别的动物福利条文,以保持该法律体系与社会的同步。对动物福利保护法,本文分析了其立法依据及其采用的总分则立法结构。在总则构想中,笔者对立法目的、相关概念、立法原则、基本法律制度与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研究。在分则中,则建议按动物分类,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伴侣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进行立法保护。
动物福利的概念
动物福利的概念是由国外学者首先提出,并由英文AnimalWelfare转译过来的。对其内涵国内外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大意是指动物的生理与心理都不受人为因素的过度限制,使其能在康乐的状态下生活。动物福利包含动物的健康与动物的快乐两个方面,动物的康乐情况反映出动物福利的状况。康乐的标准,就是让动物有一个宽松的生活和生存环境,饮食正常,无疾病,无心理紧张压抑,不受痛苦伤害等等。[1]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动物应享有下列五大基本福利:(1)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即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及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免受饥渴之苦;(2)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即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即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病痛伤病之苦;(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即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即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自由;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自由)。[2]除了上述基本福利外,不同用途的动物群体还享有各自不同的福利内容。
动物福利概念的引入是人类意识观念的进步。是人类基于利用动物和保护动物的权衡中提出的。人类应该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作出贡献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反对使用那些极端的利用手段和方式。动物福利的目的就是要在极端的福利与极端的生产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
在动物保护里一词中,"保护"的含义实质是"保存" ,或"保育" 的意思,动物保护是指为了挽救濒临灭绝的物种或使动物个体免受伤害,由人类社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手段,从而使动物得以安全、健康地生活和繁衍后代。[3]概括地说,动物保护应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为了保存物种资源或保育生物的多样性,人类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各国颁布的各种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保护濒危的野生动物;建立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保护动物的生活环境;对具有特色的畜禽地方品种实施保种计划,以丰富可利用的遗传资源等。这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是以物种资源或种群为对象的保护,包括野生动物、家畜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等。这类保护的科学理论是以遗传学、动物行为学和动物生态学为基础的。
第二层含义是,保护动物免受身体损伤、疾病折磨和精神痛苦等,减少人为的活动对动物造成的直接伤害。从这角度看,也可以认为是动物的保健和福利 ,也就是动物的康乐。萨姆布朗斯和古亦特分别概括了动物保护的这层含义。前者认为,动物保护是指使动物免受或者减轻痛苦、折磨及损伤;后者认为,动物保护是指避免对动物的残忍行为, 改善对动3
物的处置方式,减少动物的应激反应和紧张,并对动物的试验进行监督。这意义上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指家养动物,还包括关养的野生动物。它是动物福利学及兽医学和动物卫生学交叉形成的新领域,而且包括伦理、道德等社会科学内容。
根据上述动物保护的概念和含义可知,动物保护的对象包括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两大类。
比较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两个概念可知,动物权利包含着动物福利的内容,但动物福利的概念则是基于如何科学、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这一角度提出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保护对象和保护内容各有侧重。动物保护的重点是珍稀动物和濒危动物,目的是保护好这类动物的种群,避免它们在地球上消失。而动物福利的对象是实验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目的是避免动物受到虐待和身体的损伤,避免动物遭受折磨和痛苦。除了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外,人们还常常接触到动物保健一词,其实,动物保健也是动物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所谓的动物保健,就是保护动物的健康,保健的重点是动物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其最终既保护动物,也保护人类自身的健康及维护人类的利益。
动物福利立法的原因与发展
动物福利法是指,把动物福利理念纳入到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框架内,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使人类承担起满足动物福利需求的义务。
动物福利立法产生的原因
第一,经济原因 先进的动物福利立法是建立在雄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哲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动物福利的关注的前提是,经济要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因此,动物福利立法首先出现在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后来随着经济中心的转移,动物福利立法的中心也逐渐由英国转移到美国。
动物福利立法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此外,经济水平也决定了动物福利的提高和动物福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随着人类经济水平的提高,人类福利也日渐提高。伴之而来的,通常也只有在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才会有精力和财力来考虑改善宠物的福利。例如,家养宠物福利完全就取决于人类福利。物质缺乏只求生存情况下,人类是没有多余的物质条件来改善和提高动物福利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看到人类为了生存而不得已杀死宠物的原因。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结论——人类的福利状况决定动物的福利状况,动物福利的提高是人类福利提高的产物。
第二,文化原因 宗教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动物福利的立法。产生于西方的动物福利立法带有很深的宗教的印记(“摩西十诫”中就有保护动物福利的内容)。西方__主张人类和非人类的动物平等。在中世纪占据主流的宗教法和深受宗教影响的自然法中,我们都能找到动物福利立法的影子。
许多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渊源。而自然法的历史渊源是宗教,因此,我们可以推理出这样的结论——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渊源是宗教,也就是说,宗教是动物福利立法的文化根源,它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动物福利立法。
第三,理论原因 传统的立法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其哲学基础的。与以往的立法不同,动物福利立法的理论基础却是生态中心主义。所谓的生态中心主义,是以生态系统作为中心的,认为生态环境与人的生命、健康、财富同样具有以法律维护的价值,立法目的不再局限于人的利益,而是从整个自然界的利益出发,人的利益被包含在内。[5]与此相对,我们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存在物都只有工具价值;大自然没有内在价值和权利,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产物。 动物福利立法深刻贯彻生态中心主义,把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由人扩展到动物。但生态中心主义的要求不限于此,它还要求把此范围扩展至所有存在物,甚至从所有存在物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
对于动物福利立法而言,其立法的第一步就是要打破法律主体的单一性,希望通过立法形式确认动物的法律地位,即认为动物具有和人类同样的价值,需要法律予以维护。
西方动物福利法的发展
动物福利立法最早肇始于英国,其在西方的立法实践可分成两个发展阶段:1、反虐待动物立法时期
这一时期跨越整个19世纪,持续到20世纪初。这一时期的动物福利立法很多都是针对“虐待动物”问题的。
早在1596年,英国切斯特郡就制定了一项关于纵狗斗熊的禁令。1809年,有人在英国
国会提出一项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该提案虽然在上议院获得了通过,但在下议院却被否决。1822年6月22日,英国议院接受了爱尔兰庄园主理查德·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家畜法案》,即马丁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它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被认为是动物福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根据该法案,在全国范围内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受到惩罚。1824年马丁又组织了“禁止残害动物协会”(后改为禁止残害动物皇家协会)。此后英国又相续制定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876年)。
把对动物的同情变成公共事务,并为此订立规则、法律以促进社会的转变,这是英国19世纪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此项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借由反对残酷虐待动物而大大改善了动物的福利。这一转变的来源并非来自__而是对伦理的思考。马丁法案对引导英国国民善待动物起到很大的作用,也极大地影响了其他国家相关立法。
以英国的《马丁法案》为契机,从19世纪开始,西方各国先后在动物福利领域展开了立法探索。1850法国发布了格拉蒙法令,即反对虐待动物的法令。与英国不同,法国先有动物保护协会,后有立法。此后,先有民间组织和行动,再有政治实践和立法的模式遂成为欧美国家制定防止虐待动物立法的一般过程。
在美国,1866年4月19日,纽约立法当局通过了一项禁止残酷对待所有动物的法案,即《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禁止虐待所有动物,包括家养与野生动物。
19世纪后期,英国又将对动物的同情和伦理关怀扩展到实验动物领域。
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1824年,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该协会促使英国政府立法禁绝了斗牛和斗鸡,这后来被认为是在与传统的人与动物关系斗争的漫长历程中取得的一个重大胜利。后来,在法国、美国、荷兰等国此类组织纷纷成立,其促进了本国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是反虐待动物方面的立法的发展。
这一时期,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是从动物的基本生存问题出发,通过立法解决虐待动物问题。
2、尊重动物基本福利和权利时期
时间跨度从20世纪至今,尤其是二战后。这一时期的动物立法有二个特点:第一,对动物福利关注的全面性,不但考虑动物的生存需要,同时也关注动物的精神需求。
1911年,英国通过了动物保护法;
1900年,美国通过了禁止在各州之间贩运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的《勒西法案》。1958年,通过的《仁慈屠宰法》要求家畜屠宰场杜绝对动物施加没有必要的痛苦;1966年美国通过了《实验室动物福利法》,该法先后于1970年、1976年、1985年和1990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并于1999年修改为《动物和动物产品法》。[6] 197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也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所有动物提供足量优质卫生的饮用水和食物;充分的庇护所和保护,以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同时还规定任何人或者所有人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渡劳作或用其他方法虐待任何动物。[7]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有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有些州的立法甚至将虐待动物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并通过刑法加以规制。如美国密歇根州刑法就专设了“动物”一章,针对虐待动物、进行残酷治疗、遗弃、不提供适当照料等行为,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001年2月14日,美国科罗拉多州推出了《威斯蒂法》,把虐待动物由原来的“不良行为”上升到“重罪”。美国人的逻辑其实很简单:残忍对待动物的人,往往也会对人类暴力相向。把虐待动物定为有罪,可以给那些有意伤害动物的人以重重的警示。
1974年,挪威发布动物福利法;
1987 年德国有了自己的动物保护法。1998年上升为动物福利法案。2002年5月17日,德国下议院以多数票通过修宪案,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保护动物权利。这项与动物有关的法案内容十分简单,只是对宪法20A条款稍加修改,在“人”的后面加上了“和动物”几个字,但却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第一次将动物放在与人一样平等的位置上,并且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使德国成为欧盟国家中第一个把动物保护列入宪法的国家。
1997年,瑞典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垫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8] 2000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动物福利保护法》专门禁止野蛮对待动物的行为。
第二,除了国内法之外,这时期还出现了国际性的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后者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宰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缔约各国的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配。这也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具有相当大的促进。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较早开始注重动物福利立法,并能够因时代变化在法律上作相应的调整。
东方国家动物福利法的发展
东方国家的情况各不相同。本来,东方各国都有自己深厚的文化传统,调节社会生活也各有一套律法和习惯。在对待动物的事情上,更是借由习惯或者宗教文化传统来节制和处理。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文化资源逐渐丧失了影响力,甚至被毁弃遗忘,而普遍采用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来管理社会、约束人群。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亚洲各国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差别较大,这种情形直接影响到动物福利立法。大体上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而在同一时期,中国大陆在这方面却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早。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香港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规例。随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直到1999年,香港政府还颁布了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律公告,增加修订条款。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鸟法》是为了“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为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的”。菲律宾《1998年动物保护法》的主旨是,为了“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动物之场所,以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及促进”。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台湾《动物保护法》则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动物一词的界定。新加坡《畜鸟法》在防止虐待动物一章里,认定“动物”应该“包含任何野生或经驯养之兽、鸟、鱼、爬行动物或昆虫”。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中的“动物”为“任何哺乳动物、鸟雀、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这两者的动物概念都非常彻底,甚至包括了昆虫和无脊椎动物,一个公民不能欺负一只狗,同样也不应恶意地残害一只虫子。其理念就是所有动物都不应该受到虐待。
这意味着人们对极其弱小的动物也表达了关心和法律照顾。虽然,至少在香港,还没有听说因为虐待虫子或者鱼被惩罚的案例,但是,也没有或很少有人反对法律保护虫子或者无脊椎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那里的公民发出反对的声音并不是因为他们不聪明,而是因为他们理解法律的善意,知道法律应该提高人们的理想,树立德行榜样。 不过,从实用的角度看,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中的“动物”概念更易实行。其“动物”是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在我们看来,这或许更适合作为法律规定保护的对象。它值得借鉴的地方也在这里,它与大陆的整体状况和认知水平也相适应。
动物福利概念及立法实践,自西及东,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立法,尽管各国立法的形式不同,但核心相同:防止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可见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
动物福利立法发展的历程,是人类道德意识的扩展史。它关系到人与物,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在现代,动物福利的思想与立法实践,是伴随奴隶与妇女解放、动物甚至人性解放而发展起来。它体现人类道德视野和道德关怀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