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步骤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的步骤,希望大家喜欢!
地方立法的步骤
提出、审议和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实施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立法的步骤严格要求
第三章、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这是该法规的核心内容。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程序规定,法定的程序每一步都不能少。归纳起来,地方立法程序大致可分为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批准、公布五个步骤。
一是关于法规案的提出。提出法规案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一步。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需要注意的是,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这就明确了提案人是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是关于法规案的审议。审议是立法程序的核心,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审议主要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市人大会的审议。市人大会审议一般采用三审通过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采用二审通过制;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采用一审通过制。市人大会审议后,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的事项、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把好立法质量关,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就法规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审议,负责把好法规案的“进口关”。法制委员会主要是根据市人大代表、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重点审议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负责把好法规案的“出口关”。
三是关于法规案的表决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市人大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提请会全体会议表决,由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是关于法规的报批。市人大及其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会报请省人大会批准。此外,市人大及其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向省人大法制委和会法工委征询意见。上述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有效维护法制的统一。
五是关于法规的公布。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市人大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实施。同时,要及时在市人大会公报和有关媒体上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