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定见义勇为立法
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护身”每一个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每一个助人为善的初衷与行动,形成“善有善报”良好社会氛围,定能激励越来越多的人伸出援手,救人于危难,让社会充满温情与善意。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北京拟定见义勇为立法,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拟定见义勇为立法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近日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针对“好心人”施救他人却遭诬陷的现象,草案中提出,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针对好心人遭诬陷现象,本次立法应该秉持什么态度,北京市法制办进行了多次研讨。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但北京作为地方层面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规定,出现了分歧。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法规的创制权,最终考虑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这样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草案同时提出,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维护在紧急施救过程中“好心人”的合法权益,不让好心人被诬陷,这个条款,只是《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中的一项,这份草案的内容还包括像整合、统一建设北京120和999急救指挥调度平台,机动车避让救护车违反交通法规不受处罚等内容。从法律程序的角度上,尽管《草案)》是经过了审慎的推敲,经过了八年的时间酝酿才形成了现在的草案,但是目前它仅仅是经过了北京市人大会的一审,从程序上,还有可能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北京市人大会审议。但不能忽视,北京正在拟定的这项草案,在保障好心施救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的积极意义和引领作用。
鼓励见义勇为立法----事件悲剧
这起发生在今年4月的交通肇事案件,让不少人想起了2011年的佛山“小悦悦事件”。回顾两起交通肇事逃逸事件,虽然肇事司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依然引来“路人太冷漠”的质疑声。
对此,驻马店警方通过官微与网友进行互动时称:“当时有十几个人拨打110、120电话,但是无人敢轻易挪动伤者。”
驻马店公安局表示,该起事件首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被撞女子的悲剧,首先源自那辆撞人之后扬长而去的出租车。如果第一次撞人之后,出租车司机能够停下来报警、救人,维护好现场,就没有二次碾压的发生。
不过,事发地点附近的一家理发店店主说:“那么多路人看到了,不说救人,拦个车也行啊。”
也有人认为,对于经过的路人和司机不应该过于苛责,因为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也属于正常,“救人并不是光有热情就可以的”。
残酷的事实刺痛着人们内心的同时,也一次次引发人们担忧和拷问:虽然肇事司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路人到底有没有责任上前救助?
按照法律规定,不具有特定身份和职务的路人并未强制要求其履行救助义务,如不救助也不会受到法律处罚。那么法律真的就管不着“见死不救”了吗?对“见死不救”行为能否立法惩治?
对此,包括法律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长期以来观点不一。
据了解,早在2001年的全国两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有法律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不少人认为救人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要求,即使袖手旁观也不必担责,这无形中增加了“见死不救”发生的概率,如有法律规定,则可强制要求人们及时实施救助,承担起维护他人生命安全的责任。
反对者一般认为,见死不救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强制管辖的范畴。而且这一犯罪的界限确定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打击面过宽或过窄,既达不到法律的社会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实践。
不少专家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见诸多难以具体认定的情形。甚至有人担心,如果盲目引入,有可能让围观群众更远地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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