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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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立法合不合理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常回家看看”不仅是尽孝之道,更成为法定义务。
那么,对于不常回家的子女,父母们是否真的将他们诉至法庭?记者从广东越秀区法院获悉,“常回家看看”入法两年来,虽然很多老人在庭审时都表达出希望子女多看望的想法,但很少有人在起诉书中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年人与子女的纠纷多集中于赡养费。而且,用法律强行约束子女探望父母,亲情也会打折扣,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以调解为主。
从越秀区法院了解到,从2013年7月1日至今,越秀法院共受理赡养类纠纷案9起,审结的8起纠纷案中,有4起案件原告的诉求中包含要求作为被告的子女履行探视义务、对父母多加关心照料,其他部分老人也在开庭时表达了希望子女探视的愿望,但并没有正式提出诉讼请求。
可见,自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来法院起诉的老人都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在越秀区法院审理的几件案件中,均是因父母儿女矛盾尖锐而诉至法院,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法官更多的是劝导双方调解或撤诉。老人在诉讼请求中还有一些比较特别的请求,比如要求子女将自己从养老院接回同住等,由于这些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一般都无法受理。
法官表示,案件的调解和撤诉都是在法官的主持并引导下进行的,法官之所以尽力引导该类案件向调解、撤诉发展,是因为赡养纠纷中除了涉及赡养费的给付问题外,还涉及子女对父母的探视问题。
法官认为,法律与道德调处的范围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不同的领域,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探视的问题,但这毕竟属于一种人身权利,法律也不能强行支配子女的人身自由,使其履行探望的义务。
此外,子女赡养、照顾探望父母的行为蕴含着道德所要求的“孝”这个中华民族的美好品质,如果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去强行约束子女,用一纸判决去规范子女遵守孝道探望父母,这种履行判决书式的探望已经变质,亲情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后,要求子女履行探视义务的判决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也只能约定一个地方让双方见面沟通,无法到达父母想子女“回家看看”的期望,这种执行方式无疑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因此,在面对赡养纠纷案件,法院注重双方能协商一致、调解和好,尽量和谐地解决家庭纠纷。
案例一:父告女儿不探视 女儿不满父再婚
年近七旬的李伯将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除要求赡养费等费用外,还要求女儿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每周三次到住处探视,如不履行即申请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正如女儿所说,李伯生活条件优越,每月退休金近5000元,药费全额报销,还有存款和物业。父女法庭相见,其矛盾在李伯与妻子离婚时就已种下。
2012年,年过六旬的李伯离婚再娶。“离婚、再婚时间这么短,无法接受。”大女儿表示,小女儿也表示“很愤怒”。女儿认为李伯“不检点”,搞婚外情,不愿与其来往。
李伯称他的感情受到重大的伤害,“我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随时有生命危险。有些事情可以用钱解决,但无法替代家庭的亲情与温暖。”
“你们是父女关系,是否可以调解解决,没有必要通过判决,双方都没有赢家。”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对李伯说,“为何你今天到这个地步,自己女儿都这样对你,你真的应该反省。”
法官又对李伯的女儿说,“作为女儿,也不要干涉父亲生活太多。”
“即便女儿与你有伤害,通过你的行为,女儿也会原谅你。但你这样,女儿如何原谅你,如何回家看你?”法官要求李伯表态,李伯听后当庭表示撤诉。
案例二:子女探视太奢侈 老伯唯求赡养费
陈伯年过九旬,妻子早丧,最小的女儿也已54岁。因为赡养费问题,他与一子二女已经几次法庭相见。
2010年初,经过法院调解,3名子女每月给陈伯700元。几个月后,三子女又诉至法院,以经济条件变化为由,儿子要求不负担赡养费,两个女儿则要求赡养费减至每月50元,被法院驳回。从此,三子女与陈伯关系恶化,断绝来往,除支付赡养费外,没有任何关怀照顾、精神慰藉。
2012年,陈伯因两次跌倒受伤,生活不能自理,曾要求三子女照顾但遭拒。后陈伯的干儿子黄某被迫辞工照顾陈伯,陈伯也在经济上支持黄某一家的生活。加之养老院的费用,陈伯每月3600元的收入捉襟见肘。
2013年,陈伯又将三子女告到越秀法院,要求将赡养费从700元调至1800元,同时要求三子女每周轮流到老人院探望他一次。
庭审中,陈伯称,只有小女儿有去探望他,另两个“来探望我还会气我”。鉴于和子女的关系难以挽回,陈伯表示放弃让子女定期探视的请求。
法院认为,陈伯每月的收入足够养老院的生活,按照各子女实际经济情况,判决将赡养费从700元提高到800元,其中儿子每月300元不变。
案例三:调解后给赡养费 仍不愿探望母亲
“她还是没来看我。”在法院调解书作出一年后,徐阿姨仍然没有等到女儿的探望。
2013年,77岁的徐阿姨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法院。徐阿姨称,女儿由她一手带大,作为母亲,已尽到养育之恩,如今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女儿却对她“置之不理,令人难以理解和忍让”。
徐阿姨说,1999年,她与老公离婚,女儿答应每月给200元赡养费,但一直都没有兑现,现因物价上涨,她请求法院判决女儿每月给500元,同时“定期回家关照看望,给予关心慰藉”。
庭审时,女儿的代理人提出希望可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女儿每月向徐阿姨账户汇款500元,每月探视一次。
此后,女儿按时将赡养费打到徐阿姨的账户上,但却从来没有探望过她。当被问及为何不向法院申请执行,徐阿姨说,“强制没用,都看开了。”
“如果她回来看我,我肯定欢迎,毕竟是我生的。”徐阿姨说,尽管对女儿多有埋怨,她仍希望能“挽回”这个女儿,因此也不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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