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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外电子支付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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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影响。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比较中外电子支付立法情况,希望大家喜欢!

  比较中外电子支付立法情况

  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电子商务从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而我国却是在中期的时候随Internet的高速蔓延,就新兴行业——电子商务[3]开始蓬勃发展,E-mail和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数字化通讯手段也迅速被商业活动所利用,然而电子支付却是在近几年才被人们普遍接受,商业革命以此出现了新生态势。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影响。从2001年交易额起就已经超过了12亿美元,时至今日似乎没有电子商务,一切经济活动都将无法正常运行,小到个人网上购物,大到国际买卖交易合同,中间各银行内在交易平台,以及visa卡类业务,无不表明着一点,电子商务从人们的周围环境中消失,对于人类来说,无不是一场邪恶的退化,与难以复原的损伤,电子商务以其全新的经济运作模式,实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既有的秩序运行规则。

  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态度总的来说还是积极的。江泽民曾在1998年APEC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表明了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原则和立场,他说: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发展的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然而时至今日,虽然关于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的各种立法纷纷出台,但是对于成文法体系国家(我国)而言,无疑还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比如就涉外的电子支付这一方面而言已经表现的非常的明显,虽然电子支付,只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分支而已,同时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也对其有过相关的规定,但是频繁国际交易,贸易往来,无不印证了涉外电子支付的重要性,然而具体的立法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此笔者认为,就该问题而言对其进行研究与学习为我国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作贡献是非常之有意义的与必要的。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明确的引出了本文的中心内容,我想象要的就是通过对于国内电子支付现状来分析我国健全电子支付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并完善法律框架提出建议。

  然而,我们还并没有明确的了解什么是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 )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很明显,通过定义我们了解到电子支付,实际上就是通过电子信息的方式,在交易过程让虚拟的财产来替代我们现有的现金的一个模式,但它得建立在信息交流的平台上,也就必须得通过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的这一基础建设,凭借着商用电子化的工具和各类交易卡,借助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通常以二进制为主的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流、字符串等形式进行交易支付。

  虽然电子支付仅仅是电子商务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该子系统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包含了多方面内容的一个完整的系统,有人曾将它定性为包括购物流程,支付工具,安全技术,认证体系,信用体系以及现在的金融体系为一体的综合大系统。其主要特点有:以网络和信息化为基础进行资金的储存支付和流通;储蓄信贷现金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可靠;电子支付通常要经过银行专用网络等等一些特点。

  通过上述特点我们发现电子支付实际上正因为它本身所具有的相关特点才使得人们认为它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没有它的存在电子商务形同虚设,也就好象一座房子没有了基柱。没有了基柱自然房子就要倒了,而电子支付又是在开放的电子网络环境下的支付,因此在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必须得有一个较为完善较为稳定的网络环境。

  因此,要想通过立法的方式正常的保护支付环节的顺利运作,笔者认为建设健全网络保护和立法,是非常关键的因素。这也就是要要求我们的立法要突破传统的瓶颈,以全新的方式就新问题提出全新的解决方案。

  然而,传统的法律关于支付问题往往是建立在一定时间阶段、一定区域空间下,并以真实的纸币、票据、实务为载体的交易与支付规则。这不由得我们不得不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因为通常的电子商务并非如我们传统的交易模式一般,首先它是建立在网络的基础上的,其次往往是跨地区跨国家的交易,不受任何的时空阻限,至于管辖问题、时效问题、以及能力权限问题等等都成为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挑战,如果网上贸易都要通过我们传统的交易模式来的话相信,无论是效率还是经济方面都将成为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这远远超出了我们通常电子商务实践中便捷效率等相关的实际性的问题,故此,建立相关的法律是非常的有必要的。

  目前基于因特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四种:

  银行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和网上银行。

  在其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就网络或则说电脑本身存在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无疑会给国家和人民在交易的过程中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如软件开发和设计风险、黑客侵入风险、系统崩溃风险、操作不规范风险、计算机病毒的危害风险等等。[5]而这些风险到底如何转移,由谁来承担,该如何明确责任,交易双方当事人该如何合理及时有效的避免可预知风险的发生,这也就成了当今社会的一大难题和热点问题,因为这将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全的问题。因此是非常重要的,至于立法的完善,自然也是不言而喻迫在眉睫。

  通过对于电子支付的相关概念和特点的了解之后,笔者欲求及时地了解到相关的分类。因为明确如何分类对于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而电子支付分类的方法有很多种。

  根据电子支付的使用环境,对电子支付方式加以分类,可以分为Internet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和非Internet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前者包括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后者则是指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电话银行等。[6]

  根据支付方式也可分为在线支付和离线支付,前者包括各种网上支付方式,后者包括基于智能卡的离线支付系统,同样它们也可用于在线方式。

  根据电子支付的表现形式和特点,电子支付方式还可以概括地分为三种形式:电子转账支付、基于银行卡的支付、电子现金。

  经过详细的介绍了电子支付的相关知识后,笔者还了解到如下信息:

  各厂商如IBM惠普微软SUN等纷纷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产品和各自的解决方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法规也随之健全,德国韩国意大利西班牙和美国的许多州已经通过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法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已经完成模型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工作,为电子交易制订出统一通用的规则另外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VISA和MasterCard合作制订的安全电子交易SET协议,定义了一种电子支付过程标准,其目的就是保护因特网上支付卡交易的每一个环节。

  这几年来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信息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的信息产业部门开始了电子支付相关的研究,并在1998开通了自己的电子商务系统,其他省市也纷纷开始建立电子商务系统但是各大城市都处于实验探索阶段,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制订并健全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和制度。[7]

  由此,我们还是比较庆幸的,因为我国已经意识到了电子商务对于我国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相关积极的措施来迎接世界与时代的潮流,并为这一新兴的行业做出决定性举措。立法也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的运行现状

  (一)国内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现状

  当前国内电子商务支付方式逐步趋向多元化电子商务网站要求的支付方式,包括全国范围网上直接划付,比如银联中的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的各种卡类业务,现金方式提货付款或送货付款电汇或邮汇邮寄会员制会员卡上网卡消费卡,电影网站点卷卡,游戏网站的点卡业务,以及水电费缴纳的卡类业务等。

  虽然虚拟财产在运作方面存在着诸多优点,但是稳重的中国人依然对此表示怀疑,有些人是害怕被骗,有些人是对于虚拟网络的不信任,更有些人则是保守的不愿意接受新事物的产生,因此通过传统的支付手段进行交易支付的依然还占有大量的权重,尽管如此,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依然正在有条不紊的发展壮大,同时随着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支付的比重逐渐增加,网上支付服务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银行自己建立一个网上购物平台,比如广东发展招商银行的网上购物商城。这样处理能够比较容易的达成一个双赢的局面,一方面消费者对其的信誉表示认可,自己消费的放心,另一方面银行从中可以收取相关的手续费,为银行实现创收。

  二、是提供多个网上购物站点的连接客户在网上商城选择了需要购买的物品后再连接到相应的网络银行完成支付交易。

  三、是利用公共支付网关建立起来的支付平台,比如现有的网络平台上很多书城就是通过该方式实现交付。公共支付网关网上支付形式对于银行来说减少了建设网上支付平台的成本且不需要与众多的商户建立多头连接还可以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应该说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网上支付形式。[8]

  网上支付的方式自然还有别的形式,但主要还是上述的三种模式,而因此产生纠纷的自然也是存在的。因此网络其本身存在诸多方面的风险。

  2005年3月下旬,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播放了一则FLASH广告,该广告的链接页面将云网在线支付系统的日成功交易笔数、交易成功率、运营经验以及服务承诺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宣传。2005年9月1日9时,备受关注的电子支付业界竞争第一案“网银在线公司起诉云网网上支付公司虚假宣传案”,在海淀法院第45法庭正式开庭审理。随后,云网另案起诉网银不正当竞争的案子也被受理。第二天,海淀法院做出两案合并审理的决策。虽然判案的过程非常的顺利,判案的结果也大出人们所料,但是这样的判决结果无不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我国的法律尚未健全,因此一些商家甚至利用打官司这一途径进行宣传自己的公司来达到炒作的目的,其理由很简单就是想要在现今支付市场相对来说比较狭窄的空间里为自己谋求一个较小的份额使得自己能在这个市场中站稳脚跟,还有一些商家为了利用消费者者手中的钱来实现企业的创收,同样也采取了一些非常得手段,以C2C模式的淘宝为例,客户在淘宝用真钱购买虚拟货币。如果购物之后金额没有用尽,剩下的钱就会存在淘宝的账户里。淘宝的注册用户有660万多,以每人10元剩余金额为例,保守点说就是6600万。而对于B2C的在线支付企业来说,也会有一个资金周转期。某些公司用这笔钱来生息,或者私下里投资。

  由此我们看到了,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相对来说是非常的薄弱的,因此给一些不轨企图之人,钻了法律的漏洞来谋取暴利,而这样的行为我们说是可耻的,为了正确地引导人们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同心协力,共同为构建电子支付立法而努力。

  (二)国外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现状

  国外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多数集中在在线电子支付系统上这类系统包括:

  1、不使用任何强的保护方法的系统而仅需要提前对用户账号注册它们被认为是不充分安全的。

  2、通过特殊的安全协议处理购方认证和支付信息的系统实现信用卡模式的系统。

  3、实现匿名电子现金模式的系统。

  在Internet之外,还有一些有意义的基于智能卡Smartcard的离线支付系统已被开发,同样它们也可用于在线方式这类系统,包括从传统的电子钱包到提供强的多方安全和匿名性的系统,例如ESPRIT开发的CAFE系统。但是多数电子支付系统是封闭的,它们使用专用技术或只支持特定集合的协议或机制,缺乏可互操作性。虽然多数系统为公钥体制但很少注意多方安全。顾客的匿名性和隐私性没有充分考虑。[10]

  二、现行立法中关于电子支付立法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前文中笔者曾多次提到,电子商务在现实生活是一项新兴的产业,所有的商务活动往往都是在虚拟的社区中进行,因为其特点的特殊性导致了它的运作模式必定不同于传统的商务活动,甚至可以说颠覆了所有的传统商务活动的成形模式,因此与传统的法律法规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抵触与冲突,再一次又一次的碰撞摩擦和较量中,我们渐渐的发现了目前关于电子支付的立法中实际上还存在还当程度的法律问题,最主要是因为该行业因为是新兴行业,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都还没有能够健全,更不用说电子支付仅仅是该模式体系下的一个子系统,要想对其单独立法,自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建设健全该项制度,以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同时电子商务还是一种跨区域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涉外因素,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将要构建的法律框架不应该仅局限于国内,应该朝着和谐世界的目标前进,以便更好的适应国际间的友好合作以及经济往来,最好是能够被国际间各国所普遍认可和遵守。

  如果想要建立并健全一个良好的电子支付系统,那么在法律的保护自然就显得非常的重要,至于法律如何保护该保护什么,笔者认为,这才是立法的关键所在,而每一项交易通常最受人们关注的也就是资金了,那么通过怎么样的货币形式进行交付,而这些资金又是被什么机构所认可,在资金的划拨方面又将如何进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划分,风险如何承担,等等这些都将成为立法所要关注的问题。

  1、电子货币衍生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的产生使货币从有形形态转变为在网上流动的无形的信用信息,这使人们对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产生疑问,同时使电子货币很容易由私人和商家发行。而由私人和商家发行电子货币会侵犯一国的货币发行权。对央行的职能造成冲击,影响央行货币发行量、资产负债表规模、准备金和铸币税收入。

  因此,电子货币衍生的首要问题是谁有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电子货币转账是否属于银行业务范畴?发行电子货币是否须向央行缴纳准备金?其次,电子货币可能成为犯罪的目标,给合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谁承担?刑法应怎样修订以惩罚犯罪,保护合法权益。

  2、网络银行衍生的法律问题

  首先网络技术方面的安全性问题:网络银行系统一般包括企业网络银行、个人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系统、网络支付系统、CA认证中心、金融信息等多个子系统。这些子系统通过内部网络与Internet直接或者间接相连,使金融网络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存在被攻击的危险。

  其次银行管理安全性问题:银行管理安全性问题主要是指由于网络银行内部信息系统和内控系统出现问

  题(人员素质和内部管理控制)而使网络银行遭受损失。

  再则信用认证安全问题:网络支付中客户、银行、商家三者之间不是面对面地进行现金付款的,而是采

  用电子现金、电子汇兑和电子转账的方式。因此对客户的身份认证、资信评估等信用安全问题应格外重视。

  最后立法与规范的安全问题:网络银行是新兴事物,各国政府尚未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例如,由谁来发行电子货币?如何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量?如何确定设立网络银行的资格?怎样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如何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犯罪的行为定性并进行取证和制裁等。

  3、电子资金划拨衍生的法律问题

  首先,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明确的问题,因为各国的做法不同而导致的结果自然不一样。其次,电子资金划拨很容易发生划拨迟延,或由于支付命令存在错误而导致不适当划拨或划拨未完成,而由此给发送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再次,电子资金划拨和其他传统支付方式相同,也因会被他人冒领、盗领款项而发生损失。由此产生损失怎样分担,损害赔偿的形式如何,间接损害是否赔偿等问题。

  三、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现状

  就电子支付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制定法,仅有一些行业规范,效力等级不高。

  例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修订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金融IC卡卡片规范》和《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与金融IC卡规范相配合的POS设备的规范。这三个标准的制定为国内金融卡跨行跨地区通用、设备共享及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智能卡在金融业的大规模使用提供了安全性、兼容性的保障;1998年初,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22号文件发出《关于加强IC卡生产和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IC卡生产、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加强IC卡的管理、清理整顿IC卡市场、提高IC卡芯片的自主设计和开发能力等。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l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等相继出台,为各种电子支付系统的规范化和兼容化提供了契机,使得用中国标准金融IC卡作为电子商务中的支付前端成为最安全和最直接的解决方案。[11]

  在关于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保护方面也多是一些部门规章。例如: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某某年2月1日对该规定的修订及1998年2月13日对该规定的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8月31日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196条确定了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285条至287条规定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

  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00年颁布的《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对网上书店经营行为的规范问题,2000年3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印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14日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4年的8月28日,《电子签名法》获得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以胡锦涛签署的第18号主席令的方式对外公布,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6日开始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只是央行整饬电子支付市场的开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2006年底之前,第二号和第三号指引都将出台。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但是体系零乱,电子商务立法还有很多领域空白,法律的规范层次过低,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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