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立法难处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难处,希望大家喜欢!
安乐死立法难处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由于该问题关乎人的生命、道德伦理、医学、法律等多个方面,所以“安乐死”合法与否一直是各国所面临的一大立法难点,每隔一段时间,总会出现一两个事例重新挑起人们对这一话题的讨论。
母求子助“安乐死”
邓明建今年41岁,小学文化,在广州番禺某鞋厂打工。“他是一个很老实的人,对人都挺好。各人都知道他老母亲瘫痪,日子过得不容易,他是个难得的孝子”,取邓明建相熟的老陈如是告诉记者。
据了解,早在1993年,邓明建的母亲突然中风半瘫。固然邓明建有两姐一弟,但母亲日常治病基本由邓明建一家负担。
1995年,邓明建的爱人到番禺打工,邓明建则在老家照看父母和孩子。2000年,因妻子生病家庭拮据,邓明建也来到广州打工。
2010年5月,父亲过世,邓明建便把母亲接到广州。他在工厂附近租了一套两居室,母亲居其一。在这里,他还像在老家一样,每天给母亲擦脸、擦背、搀着老人遛弯,照顾得无微不至,邻居工友们都称他为“孝子”。
但各人都没想到的是,这位孝子竟然给母亲买来农药,并亲眼看着母亲服下。
番禺区检察院起诉书称:70多岁的被害人李某因中风导致行动未便已十多年,因不胜忍受疾病合磨,李某遂于当天上午9时许,请求儿子邓明建给农药喝结束生命。邓起初并不答应,但在母亲的不断要求下,只好同意。邓明建买了农药回家,后在母亲的强烈要求下,将农药给其服用,李某饮服农药几分钟后灭亡。
当天下午2时许,邓明建向所属的番禺区石基派出所报案,称其母亲李某在出租屋内自然灭亡。但公安人员参加后,经初步检验发现其母是有机磷中毒灭亡,于是邓明建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因涉嫌故意杀人,番禺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逮捕邓明建。
“不得不死”有后台
“取很多‘安乐死’案件不同的是,很多‘安乐死’采用的是消极的方式,比如对病人的病情不理睬、不给病人用药等。而邓明建则属于积极的‘安乐死’,他去买了药,又拿来给母亲喝。”一直在关注研究“安乐死”问题的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说。
从今朝调查情况看,邓明建帮助母亲实施“安乐死”的原因有二:
———疾病痛苦。邓明建的母亲个性刚强,半瘫20年都是儿子帮她擦背洗头,自己却举步维艰,她身上难受,心里更难受。而在今年,她又摔了一跤,疾病痛苦日深,她已经很难再忍受,据说曾多次要求儿子想办法帮她死去;
———经济拮据。邓明建夫妇打工所赚不多,每月母亲的医药费要500元,儿子的生活费要500元,还要吃饭。这样艰难的日子持续了多年,母亲不想再拖累他们,而邓明建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也最终选择了顺从。
“病人自身的痛苦和家庭条件的拮据,是家属积极帮助实施‘安乐死’的两个最重要原因,”何富杰说,“也因此,这种做法往往能够获得人们在道德上的同情。”
邓明建案事发后,同情的声音来自熟悉他的很多人。他所在工厂的数十名工友联名上书公安局,希望能为其求情。老家四川阆中县金子乡,几十名家族亲友也一致签名,请求能给邓明建轻判……
网上有评论认为:讨论“安乐死”问题,除普天下皆同的生命权和伦理原则,不能忽略当下中国的后台。我们要关注“不得不活”的问题,更应关注经济困难和医疗条件缺乏而“不得不死”的问题。此论可谓一语中的。
情法之间怎平衡
“孝顺”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生命权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邓某给母亲购买、喂服农药,致其母亲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该如何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划上一条线,让判决的成效既符合法律的严酷规定,又照顾到道德层面的公众期待?
曾因帮扶女囚事件获舆论好评的广州女检察官杨斌暗示:“当情取法发生冲突时,对于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我们不能因为同情,就背离原则,但在量刑方面,可以综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告害人家属的谅解等,作出更符合人性的判决”。
那么,积极实施的“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的界线又在哪里?何富杰认为,这个边界应该是死者本人的意愿。“假如死者本人追求死亡这种后果的发生,并请其他人辅佐来完成这个目的,那就是‘安乐死’。但假如死者本人并不想死,或者开始想死后来又不想死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别人‘帮’他死亡的,‘帮忙’的人就是故意杀人。”
何富杰暗示,最好的区分方法还是把它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最重视的就是证据,而且因为其有执法权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对各种证据进行认真甄别,并让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当证据表明确为根据死者意志实施的‘安乐死’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当没有足够的证据标明时,还是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惩办。”
我国是否可以考虑给“安乐死”立法?对此,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暗示,我国把“安乐死”列上议事日程还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对此要非常审慎。当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先慎重地进行尝试,然后循序渐进。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也暗示:“‘安乐死’是从北欧等地发端的,但中国人口众多,取那些国家有很大不同。假如在中国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积极实施“安乐死”
有的判刑有的无罪
我国法律没有“安乐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通过积极行动帮助亲人实施“安乐死”的案例并不算少。这些实施者中,有的最终被无罪释放,有的则被关进了高墙。
———1986年,陕西汉中。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开具冬眠灵,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法院认为,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
———2008年6月初,43岁的湖北黄石农妇柯珍英喝下剧毒农药而亡。农药是其丈夫程鹏才从街上买回的,而且递到柯珍英嘴边。据查,柯珍英11年前患病后瘫痪在床,程鹏才不弃不离照顾,后在柯珍英多次要求下,才买药让其服下的。后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程鹏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9年2月16日下午,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ICU病房内,文裕章突然拔掉了维系妻子胡某生命的氧气管,昏迷7日、挣扎在生死边缘的妻子溘然长逝。2010年,深圳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安乐死立法难处
上一篇:安乐死立法建议
下一篇:安全生产法的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