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的法律责任_如何理解独立法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法人指的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那独立法人是指什么?有没有法律责任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独立法人的法律责任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独立法人的法律责任
独立责任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组成法人的个人、集体、单位或创设法人的国家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还表现在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法人与其下属法人之间,即不论法人的性质及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如何,都仅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下级法人对上级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反之亦然。
独立责任的意义在于其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护投资人或组建人的利益,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或组建人以其出资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独立法人的典型形式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其资本均分为股份,投资人以认购的股份金额承担责任,投资和经营相分离(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并不直接参加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是直接由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的)。公司财产完全脱离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从而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得以分散(一个资本家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分成许多份,分别向各个不同的公司投资。如果其中一个公司破产,并不能导致该资本家全部财产的损失。这样以来,投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可以极大地激发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同时,投资人还可以通过出让股份转移风险。通过这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投资人的投资而组成的公司,就成为独立于投资人之外的独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形式,资本得以大规模集中,使铁路、航空、房地产等需要大量资本的经营项目得以实现。这些项目如果由一个资本家经营,可能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而通过公司,也许几年即可完成。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就成为可能。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化大工业的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在公司的设立上,投资人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本身,形成众多的法人群体,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垄断企业集团不断出现,对于推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有人说,发明法人制度的意义,远远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法人独立责任的辨析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特征可以归纳为:(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1]其中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是以法人承担独立责任为保障,没有法人责任能力的保障,法人的义务也只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2]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重要特征,也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然而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表现在立法上对于法人独立责任这一概念都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内容,这一点影响着法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及其优越性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法人责任制度进行全面的检视,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的途径,特别是在当前《民法典》制定之际,对这一制度研究就更显出紧迫性。
一.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误区
法人制度是民法的基石,法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又是法人制度的核心。我国《民法通则》更是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某一团体能否取得法人资格的标志之一。然则,对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概念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有含混不清的规定。把法人承担的独立责任等同与投资人的有限责任,从而使法人的概念限于投资人负有限责任的团体,不能正确体现法人独立责任的内涵,并导致法人理论的混乱。
对于法人责任制度存在的含混不清和理论误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认为法人对外承担的独立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基于有无独立责任作为衡量某一团体是否为法人的必要条件之一,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之一,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认为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投资人的有限责任之观点实质是混淆了法人独立的民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两个基本概念。这种混淆必然导致理论上的不合逻辑。法人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特指法人组织的出资人、参加人对法人债务承担范围的有限与无限,而非指法人本身的责任。责任的有限与无限只能是法人成员责任的有限与无限。法人成员承担法人债务的根据在于其是法人成员的法律地位,而限定法人成员责任的理由则在于债务其实并非法人成员个人的债务,而是法人的债务。强调法人的责任具有独立性正是强调债务在本质上是法人的债务而非法人成员的。所谓有限责任也只是指法人成员的财产无非分为出资法人的财产和成员个人的财产,责任的有限与无限的分界线正在于法人成员的出资,以出资为限即为有限责任,超越出资承担责任即为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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