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中辞退经济补偿金有何变化
劳动合同更加规范后,也有一些新变化。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新劳动法中辞退经济补偿金变化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新劳动法中辞退经济补偿金变化
1、企业为企业原因的终止买单:新法规定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违法、情势变更、破产整顿、吊销等企业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及标准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金钱补助,以免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陷入生活困顿。和以前有关法律法规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等方面做出了如下修订: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该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实施前已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终止、解除等情形,如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充分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法对辞职的补偿金的规定
最近有许多朋友打来电话,问"辞职的补偿金"的问题,xf1689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此条已经被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取代,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原则))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情况下))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待遇续订劳动合同的话,才有可能享受,事实上是不可能得到的,此条只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待遇不降低,不会这么傻的用人单位的,在这方面做文章是不可能的。)
(即: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即: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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