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好处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你知道劳务派遣有哪些方面的好处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劳务派遣的好处。
劳务派遣的好处
1.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的利:
不占用自己的正式员工编制(因为员工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
优化员工配置,节约成本(因为针对临时性的岗位不用招聘长期员工);
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的法律风险(因为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派遣公司处,派遣公司是员工法律上的雇主);
在员工中产生鲶鱼效应(因为派遣员工会努力工作以谋求转正,那么正式员工就会有一定的压力,从而更努力的工作);
2.派遣公司的利:就是盈利。
3.劳动者的利:
可以有机会通过派遣的形式去一些以正式工身份无法进入的大公司,努力工作,从而可以转正,可以曲线救国;
可以去不同的大公司体验工作,即使没有机会,派遣公司也会支付最低工资;(因人而异,不知道新新人类会不会喜欢这种新的工作形式呢,大家可以探讨下)
劳务派遣人员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劳务派遣人员有五险一金吗?单位会给买吗?
【回答】:我国劳动法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二、劳务派遣人员可以转正吗?如何转正?
【回答】:首先劳务派遣公司的和你的利益没有冲突,只是签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的。说白了不属企业编制内的。劳务派遣职位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但转正名额不管有没有限制,只要你表现好、肯定是有机会的,总之要靠自己去努力。
三、什么条件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人员?
【回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第二项(不能胜任)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务派遣人员可否长期派遣?
【回答】:这个是可以的。不知道你所谓的长期派遣是什么意思。是长期和派遣公司签合同,还是长期被派遣到某一个单位工作?前者的话,只要你愿意一直做派遣工,派遣公司一般都会和你一直续签合同。后者的话,按规定派遣工只能存在于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岗位,所以严格来讲不应在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做太久。但是总有空子可以钻。只要用人单位愿意用你,还是有办法长期干下去的。
五、我是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怎么办?
【回答】:被派遣的劳动者跟其他劳动者一样,他们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于加班费的支付,劳动者、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有具体约定,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身份归属
劳务派遣人员身份归属问题。简单的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即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由此看来,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计入企业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就应当计入职工总数了。因为,财务上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如上面提到的进化了的普遍现象。
【他与合同工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务派遣的主体是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
2.关系不同;劳务派遣工是合同关系;
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工适用合同法,职工适用劳动法;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前者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后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5.出现纠纷后解决渠道不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职工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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