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虾侵犯消费者权益被行政处罚
在有些餐馆吃饭的时候,餐馆收取的价格很高,对这种严重宰客的行为是否可以进行举报,怎么举报,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解答宰客严重情形是否可以进行举报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天价虾侵犯消费者权益被行政处罚
10月4日十一长假期间,有网友爆料称,在青岛市乐凌路善德成烧烤店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该网友称点菜时已向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是38元一份,结果结账时变成是38元一只,一盘虾要价1500余元。
针对“天价虾”事件,青岛市7日作出决定,对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对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青岛市同时提出,坚持问题导向,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青岛市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宰客事件发生后,青岛市下达了对该店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并对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对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青岛市提出,对于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快速有效处置游客投诉。同时,青岛市将坚持问题导向,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拉网式市场秩序检查和整治,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旅游业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7日,青岛市旅游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还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旅游经营者严格贯彻实施行业法律法规。
青岛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7日发布《关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声明》,对善德成烧烤店“恶意宰客行为”严厉谴责,表示将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关心的消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0532-85725315,方便消费者和游客对消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
旅游地宰客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干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宰客严重情形或可依治安处罚法刑法处罚
所谓宰客,就是让顾客以远远超过其真实价值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由于此种交易明显的不公平性,往往同时伴随着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不足以逼迫顾客“就范”。宰客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还涉嫌侵犯了顾客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理应进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它均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 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据此,如果宰客行为数额超过了2000元,那涉事派出所不仅要查处,且应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那如果数额未超过2000元呢?也有查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对于宰客行为,无论是一般性治安违法,还是情节严重的犯罪,法律都赋予了派出所进行相应处理的职权,它也应该依法执法。
天价虾侵犯消费者权益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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