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投诉有哪些渠道
遇到医疗纠纷,有很多投诉的渠道,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解答医疗纠纷有哪些投诉的渠道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医疗纠纷投诉的渠道
(一)医院投诉监督电话、医院电子邮箱,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科室意见薄(本)。
(二)建立院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三)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医疗纠纷处理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医疗事故投诉书
投诉人:xxx,女,壮族,1992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xx市xx区xx镇xx村xx109号,身份证号码xxxxx,现住xxxx县xx乡xx村xx屯xx号。联系电话:135xxxxxx,130xxxxxx。
被投诉人:xx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
一、事实过程
我平素月经规律,末次月经2013年x月xx日,预产期2014年x月xx日,停经后无明显早孕反应,孕期无病毒感染及用药史。2014年x月xx日开始在xx县人民医院门诊立卡检查,不定期产检。2014年x月xx日11时58分到xx县人民医院产科入院待产,入院前6小时余开始出现下腹部隐痛感,呈偶发性,逐渐增强,无放射痛、转移性右下腹部疼痛,阴道无流血及流液,自觉胎动好;孕期无头晕、眼花、心悸、胸闷、气促、浮肿及抽搐等现象。孕期精神好,饮食睡眠佳,大小便正常,体重随孕,月增加约13kg。入院体格检查:一切正常未见异常。入院诊断:
1、孕2产o妊娠38+6周先兆临产
2、头先露
3、胎儿脐带绕颈
2014年x月xx日22时07分进产房、2014年x月xx日2时05分肚音变化、xx日2时20分进手术室、xx日3时12分手术结束确定胎儿死亡。
二、理由对没有能保住胎儿生命,xx县人民医院产科及相关医师给我的解释主要是:
1、重度胎盘早剥;2、脐带缠绕(绕颈一周)。
在整个住院诊疗过程中,我对xx县人民医院产科及相关医师提出质疑,是他们延误了我的手术时间,导致产生没能保住我胎儿生命的严重后果。
疑点一:从入院后的相关检查到2014年x月xx日22时07分进产房、到xx日2时20分进手术室四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医师执意顺产,但顺产不顺,才决定剖宫产;医师应该根据我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应及时实施在椎管内置管术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但他们却延误了手术时间。
疑点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住院诊疗全部过程,XX县人民医院产科及相关医师,应当意识到不及时实施剖宫产产生的后果,并及时把情况告知我和我的家属,xx县人民医院产科及相关医师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
疑点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我于2014年x月x日8时57分出院,出院前我和我的家属,要求复印或者复制我住院期间的病历及全部其他病历资料,xx县人民医院产科及相关医师以种种理由不让复印或者复制。疑点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xx县人民医院产科及相关医师没有履行这条规定,我有理由怀疑他们篡改病历。疑点五:手术结束后,x月xx日上午,我和我的家属对整个住院诊疗过程有疑点和异议,xx县人民医院产科及相关医师对我们说,等把胎盘组织送到南宁作病理诊断,有病理诊断结果后给我们答复,x月xx日送检,x月xx日出病理诊断报告单,x月x日才通知我来领病理诊断报告单,并且没有给我任何答复。
三、针对上述疑点,我认为,xx县人民医院在我的整个住院诊疗过程,存在重大的过错或过失,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肃查处xx县人民医院产科及相关医师失职渎职行为;
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向xx县人民医院调取我住院期间的病历及全部其他病历资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责成xx人民医院赔偿我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此致
xx卫生局
投诉人:xxx
二○一四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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