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课总结
《法律实务》是建立在法学专业学科及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的一门应用学科,是一门面向未来法律人开设的创业训练型课程。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实务课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实务课总结篇1
这是我迈入大学校园的第一个暑假,一年的法律专业的学习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门,但法院对我们这些还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来说还是既神秘又好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家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在近一个月的实践过程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找到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矗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孝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实习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法律实务课总结篇2
通过两个多月的法学专业的学习,现在的我感觉已经不再好像刚开始学的时候那样仿似身处浓雾中一样,我已经隐约能看见法学这座不仅美丽而且充满神秘与魅力的象牙塔。那么,我就谈谈我对学习法学专业的心得体会吧。
当初我是怀着很好奇很敬畏的心情走进这个法学的殿堂的。那是一种难以表达的情感,就好像一个小孩对任何未见过的事物都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样,我对那些高高悬在我们法律条文自小就有一种顶礼膜拜的崇拜感,觉得那是神圣的所在。经常会在电视里或者照片中看到高耸威严的大法院、肃穆的法庭、主判的法官端坐在那代表着最伟大的尊严的法律徽章下面,一切于我眼内显得是那么的崇高伟大。让人不由自主地郑重起来。所以我就立志要成为一名法律人,将自己献身于我所热爱的伟大而崇高的法学。
高考成绩出来后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法学专业,填专业志愿的时候我很郑重地在专业1这一栏填上法学。我始终觉得那是我人生中为数不多的郑重的事情之一。拿到通知书的那一天我双手因为欣喜而微微颤抖,那是因为我终于可以进入我梦寐以求的殿堂求学了。
开课的时候我很积极主动地坐到前排,整整一堂课都在认真地听着老师说法学,并积极地做了笔记。我开始真正地接触到法学。那一堂课我是记忆深刻的:我似一个懵懂的未知世事的孩童,在努力地吸取着关于法的一切。那天我才知道任何关于法的概念和条例都必须郑重对待,不容许有任何的儿戏。
那一堂课里我了解到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这是一条很严谨的概念,与我以前在课本里学到的有极大地差别,好像很虚幻,但却是实实在在的概念,不带任何事实说明,但慢慢想想就又能与很多事实联系到一起。之前我一直认为法学就是学习那些法律条文,然后学会怎样运用的学科而已。但是到了后来的法学课里,我明白了更多关于法学的概念和知识后才知道不是这样的。我开始明白法学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法理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各种法例条文,以法理学理论为学习的基础展开各部门法律的学习。同时帮助和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和权力义务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让我们慢慢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法律体系以及各个主要的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然后再实践中学习和了解了解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等基本方法与技能。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
而在两个多月的法学学习课里,我也学到了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很好的素质。不仅要做一个高素质的文明公民,也要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例如:一是在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广阔的知识背景,有对社会各方面的深刻了解和必须的基本技能,具备相当的表达能力和探知事实能力;二是必须明确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在做任何与法有关的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主义,要永远坚持真理与正义;要坚定法律至上的信念;要认同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要求,我知道我必须在今后以这些作为自己成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的标杆去衡量自己是否称职。
虽然学习法学的时间不长,但是我明白法学是一门算是很枯燥的学科,只是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因此想要在法学上取得一些成功必须耐得住寂寞,沉得住气。就好像以后与法律打交道一样,必须平静去对待任何事情,特别是突发事件。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也需要保持一贯的冷静的头脑。通过法学课的学习,我明白学习法学要像走路一样需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来,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心浮气躁。法学理论虽然枯燥,但是无论任何事物都会有其有趣的一面的,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我们需要去发现法学的美与魅力,去培养我们对法学专业的兴趣,那么学好学透法学专业便是一件很简单很轻松地事情。
另外,通过学习法学,我逐渐去关注现时的中国各种社会现象和事实,从中探讨其所表现的法学价值。但我发现中国现时是随着经济的飞快发展而道德伦理则呈直线下滑,有点道德沦丧到无可救药的味道。无论是过去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是近来的“小悦悦事件”无一不现时的中国人民的道德和价值问题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在法律问题上也影射出中国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人才的缺失,以至于各种事件层出不穷。法学家卓泽渊曾批判中国法律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甚至到了釉为无须法理学,无须理解价值,只要认识汉字就可以充任法官的地步。一些对于法律条文的文法、句法都不甚了了的司法官员,更不可能窥得法律与司法价值之堂奥。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千百年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当然不会鲜见。
我忽然觉得自己的责任重大,我们这一群新世纪的大学生肩负着祖国的未来坐在法学课室里学习,而在四年后我们将出去,去面对各种的社会现象,去运用我们所学到的知识去解决社会的问题,去挽救现时沦丧至极的道德和人们愈来愈低俗的价值观。去为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不懈。
那么,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为我们所热爱的法学、为中国未来的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生生不息。
法律实务课总结篇3
于法学是一门怎样的学问,人们已有众多相关又相异的认识。笔者认为,法学应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一、为什么法学应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这是由法(律)和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一,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而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所支配,法律要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贵在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而要有效地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关键是讲清、讲通其中的道理,做到以理服人,把道理讲到人们的心里,让人心服口服,不得不服,人们从内心里从思想上认可法、接受法、信从法,法才能深入人心,化为支配人行为的思想,并体现在人的行为上。法律通过讲理使人良心发现,并归依法律,可以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最有效的方法,所以韩非子指出:“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韩非子?解老》)。
第二,法律具有强制性,它强制人们服从,人们不能借口不知道法律、不理解法律而拒不服从法律,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越是强制性的东西就越要讲理。法律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息息相关,如果法律不讲理,无理地剥夺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推行这样法律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合理的社会。法律应具有权威,但法律的权威最终不是来自“力”而是源自“理”,因为“力”最终也是源自“理”,讲理的法律才有力量可言、才有权威可言,这正如管子所言:“尊天地之理,所以论威也。”(《管子?侈霏》)不讲理的法律全凭暴力也只是暴力,不能以理服人而只能以力压人,但人们从来都是只向真理低头而不向暴力屈服,哪里有暴力,哪里就有反暴力,在人们的反暴力面前,再强暴的法律都会荡然无存。而其他学问像经济学等,它也讲理,但它并不强制人们服从,因此人们对它是否讲理以及讲理如何的要求,就不会像人们要求法学讲理那样高、那么严。
第三,法律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法律是大众智慧的结晶,所以西塞罗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严格的程序是对法律的层层把关,道道过滤,步步改进,使法律尽可能地杜绝任性、私见和偏见,使之成为“天下之公器”,法律应是天下之公理,所有这些都使得法学成为最讲理的学问。而其他学问如号称是“时代精神之精华”的哲学大都只是个性化的学问或者是私人学问,自言自语,都难免成为一孔之见,一家之言,具有不可避免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但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无限复杂多样的。其实,法律是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世界的一种方式,当有限的规则不足应对无限的世界时,总要诉诸真情和至理,真情和至理是法律最高和最后的一条,真情和至理是法律规则不敷运用时可供援引的最后依据,也是法律规则取之不竭和用之不尽的源泉,只有它们才能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和空白以克服其有限性和局限性。法律规则是固定的,而其适用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使固定僵硬的规则能够灵活地适应活生生的人,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要讲理。理是万事万物的主宰,“天下之物莫不有理焉”,①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事不涉、无人不讲,理才是活灵活现、神通广大的,理才具有普适性,“有理才能走遍天下”,只有真理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只有讲真理的法律才能通行天下,所以管子认为,要“治之以理”,“以法数治民则安,故事不广于理者,其成若神”(《管子?形势解》)。
第五,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这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人们之所以对法律、对社会还有信心,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们相信无论怎样,最后还是有讲理的事情和地方,不讲理的法律是恶法,这种恶法极大地败坏了法律的声誉,甚至使法律声誉扫地。
第六,从法律的实施来看,之所以要设立法庭,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地方,保障人们讲理的权利,通过讲理去发现谁更有理,并根据理的有无和多少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所以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如美国法院关于“堕胎案”所做的判决书就是如此,它对什么时候容许堕胎?谁有权决定堕胎?堕胎是否要征得相关利害人的同意?哪些医院能够实施堕胎手术?堕胎与风俗、宗教等的关系如何?堕胎对社会有何影响?等等,都要尽可能做出详细充分的说明。这样的判决书才是好的判决书,才能成为判例。讲理充分的判决书才易于执行,相反,有些判决书之所以难于执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判决书讲理不充分细致,不能令人信服。
二、法学讲的是什么理
法学讲的是常理。这也是由法律和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
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根本要求就是要普遍适用,要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少,事不分大小轻重,都要普遍适用。由于各地的人们绝大多数不是专家学者而只是普通的公民,这就使得要普遍适用于他(她)们的法律只能是最普通或最通常的,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普遍适用。其实,一个社会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由该社会最广大最普通民众的日用常行、风俗习惯和认知能力所决定的,所以,法谚说“习惯是法律之母”、“国法莫大乎人情”、“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不是逻辑的艺术,而是家庭父亲简单平易的推理”,“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要像十二铜表法一样,连小孩子都能背诵出来”;大法官霍姆斯也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凡此种种,都说明法律要大众化、通俗化,法学讲的就是人们为人处世、待人接物、安身立命等最简单、最朴素的道理;法律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讲法学就是讲经验、拉家常;法律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的,法学必须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把其中的道理说清道明,法学讲的是常理,是常人都能懂的道理,甚至是常识。
当前,在法律界和法学界有一种法律专业化和法学教育精英化的思潮。如有人认为要掘深法律的“专业槽”,因为法律的“专业槽”太浅,以至于谁都可以到里面吃上一口;也有人提出要去掉“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因为“人民”二字会使人联想到法律可以搞群众运动,会误认为法学是一门非专业化的学问和职业;还有人认为:“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上,这种严格的要求在法学教育上体现为对精英化的教育,精英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遵循法学教育自身特点的必然要求。”②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和警惕。
到底什么是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我认为,所谓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说到底无非就是化解人们之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技能和素养,这种技能和素养只能在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习得。而各种矛盾和纠纷是发生在各行各业的,它根本就没有专业领域的限制,法律人要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就必须具备各行各业的相关知识,仅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再说法律知识也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渊源于其他各行各业的知识,是它们的“记载”、“表述”和“翻译”,因此在所有的知识中,法律和法学是最没有专业限制和最不应专业化的知识,法律应“总天地万物之理”,理想的法律和法学知识应该是无所不包百科全书式的知识,理想的法律人应该是无所不知的人,他(她)不是专业人才而是通才全才。
如果法律知识的专业化,使法律知识成为只有少数专业人士才能知晓的学问,而广大民众蒙在鼓里,法律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和特权,而广大民众无法问津,这样的法律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属性和根本要求,而且由于广大民众不能知晓而无法通行。事实上,法律知识连同文化知识和科技知识是所有知识中少有的几种应该普及也能够普及的知识,即所谓的“扫盲”、“科普”和“普法”。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知识已成为一个公民日用常行须臾不可缺乏的知识,已成为一种普及化、大众化的知识。因此,法律(学)应“体至理于常行”,“求规则于正学”,那种过于专业化因而也是特权化的法律知识脱离大众,不能普遍适用,根本就不是法律知识。
到底什么叫法律精英?我认为,我们所需要的法律精英不是垄断法律知识的特殊人物,不是因为垄断法律知识而高人一等的上层人物,从根本上说,我们需要法律精英以及法律专家,并不是需要他们去垄断法律知识,而是需要他们去普及法律知识;不是需要他们去把法律问题复杂化,而是需要他们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使普通的民众都可易知能行。如果不能这样,那么法律精英和法律专家不仅性质可疑,而且作用不大。因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之间的,在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时,它们面对的是普通的老百姓,对他们讲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的法律,只能也必须俗言俗语,“家长理短”,满口法言法语,讲那些高深莫测的法律专业知识,他们听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反而收效甚微。有时陪审员审理案件之所以比专业法官审理案件效果更好,以及之所以需要陪审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来自普通老百姓中间,他们和当事人在许多方面都相同或相通,尤其是有共同的语言和判断标准,易于沟通和协商。这些都说明大众化、通俗化的法律知识要比那些高精尖的法律专业知识更有用途。
我们还有一种误解,认为法学如果大众化、通俗化,成为了常识,还用得着长期学习和反复研究吗?这岂不是有损法律(学)的尊严吗?其实不然,深入不易,浅出亦难,甚至更难,因为深入的目的正是为了浅出,否则就是故弄玄虚。实践证明,不能浅出往往就没有深入,为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才需要长期学习和反复研究。因为大道至简,就像大师总是用平实浅显易懂的三言两语就能把复杂深奥的问题说得一清二楚一样,如黑格尔认为“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在家里的那种感觉”,他这样定义自由,胜过那些鸿篇巨制和高台讲章论说自由,但要说出如此通俗易懂的道理,非经深思熟虑不可,也非要大师不可。我们的法学需要的正是这样的大师和这样通俗易懂的道理,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律和法学赢得尊严。
三、目前法学讲理如何
考查我们现行的法律和法制实践,不难发现目前我们的法学讲理的现状并不能令人满意。
第一,有的不太讲理。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严禁(止)……违者……”,即是重力轻理、力多理少、有力无理、甚至是不讲理的具体表现,好像法律有力就有理,有力就不用讲理,并且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法律越是不讲理就越是依仗暴力,法律越是依仗暴力就越是不讲理或者不用讲理,这样的法律给人蛮横无理的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在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甚至武力执法,屡见不鲜,离依法执法、执法有理、执法为民差距甚远;一些法律(包括政策)也不讲理,如央行某官员说央行提高房贷利息,目的是为了购房人的利益,就令人匪夷所思,不知有何道理。其逻辑似乎是,房贷利息提高了,房价就提高了,房价提高了,购房的人就少了,购房的人少了,市场供大于求,市场供大于求以后,房价就下跌,房价下跌,就有利于购房者的利益。但购房不像买别的东西,别的东西提价了、贵了以后,人们可以不买,比如可以少吃点、少穿点,等等,而对于无处安身的人们来说,决不会因为房贷利息提高了、房价贵了而不购房,上述逻辑根本讲不通,事实上,购房人只能支付更多的月供,哪里谈得上是为了购房人的利益。如果说不讲理的人是恶人,那么不讲理的法律就是恶法,恶法非法,依恶法是实现不了法治的。
第二,有的讲理不充分。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讲理不充分,甚至似是而非。其实,没有几个统治阶级愿意制定法律、搞法治去限制自己的权力,束缚自己的手脚,在他们看来,“朕即法律”、“口含天宪”、“言出法随”是最好的统治方式,许多统治阶级连成文法都不愿公布,因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要是被统治阶级知道了法律,法律上还写有自己的权利,则会锱铢必较,纷争不已,天下大乱;也没有多少统治阶级愿意搞民主、平等和自由,实行主权在民,让被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与自己一样平等、自由。而之所以会有法律,要搞法治,能实现民主和法律面前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平等以及人人平等,最初和最主要的动力来自被统治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斗争迫使统治阶级接受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与其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如说“法律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准确。再如刑法中大量规定“犯……罪,判……年有期徒刑”,究竟是根据什么计算出来的?刑法学并没有讲出充分而令人信服的理由。法律应理由充分,能以理服人,应经得起理性的追问和驳斥,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立得住、行得远,可是目前我们的不少法律却经不住多问几个为什么,讲理不充分使得目前我们不少法律不够科学,也不太有信服力。可以说,目前我们的不少法律不是靠讲理而是凭用力才施行的,尽管法律是力与理的结合和统一,法律没有力、缺乏强制力当然不能行之有效,但从根本上说,法律应重在讲理,因为法律的强制力最终也是源自理,有理才有力。
第三,对法学存有误解。如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认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应讲究操作应用,法学应多研究些具体问题才有用才实用,似乎不用讲理,一讲理反而就脱离实践、变得无用了,更反对讲“大道理”,“大道理”已成为一个贬义词,等同于空道理,空话套话,空洞无物,唬人而已。但我认为,法学不讲理,不从基本原理上去弄懂弄通法律,是应用操作不了法律的,这就像应用机器一样,如果不知道该机器的原理,也许能凑合使用,但不能很好使用。法律就是大智慧、大思想、大境界、大道理,学问的最高境界是“通”,法律(学)只有讲清、讲通大道理才能大用、通用。法律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政方针,我们可千万别把法律看小了。任何事物都是体用统一的,其用离不开其体,体大才能用宏。法律亦然,法律之用离不开法律之体,法律的应用离不开法律原理的指导,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用得有理、用得其所,否则法律就会沦为任人使用的工具,其使用就可能会不合目的性。这就像核武器技术,它既有用也无用,关键是看它掌握在谁的手里,依什么理念使用,如果掌握在希特勒之流的手里,不受人道原则的制约,那么它就不但无用而且极其有害。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原理、培植理念,包括法律原理和理念,目的就是要让这种技术包括法律牢牢地掌握在富有人文精神、热爱人类、奉行民主自由法治的人和政府手里,竭力使之不用,万一要使用,也要用得理所必然。
有一种做法,就是把中外法律思想史排除在大学法学14门核心课程之外,仅作为选修课,有的根本就不开这两门课。这是不对的。因为法律思想史是人类关于法律所形成积累起来并经过历史筛选流传下来的思想,能写在里面的都是堪称经典的,是很好的教材,大可以之为师,能够用来教人。恩格斯曾指出,要学习哲学,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以外至今没有别的途径。③其实,学任何一门学问都是如此,法学亦然。像目前这样对待法律思想史,势必形成一种轻视思想、蔑视理论的倾向和氛围,这也有违大学的性质和宗旨,大学不仅是“习艺所”更是“思想库”,不学思想史,没有思想,其结果只能培养一些专家,但造就不出大家和大师。而没有大家和大师,法律(学)就讲不好理,就不能大有进步和大有作为。
有一种人所共知的指导思想,叫理论联系实践,但许多人对它理解简单并认识有误。因为许多人人为地把理论和实践分开,搞成理论就是理论,实践就是实践,一清二楚,两不相关,然后才把它联系起来,也才有联系起来的必要。但问题并不是这样,理论就包含着实践,真正的理论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没有实践的理论不是理论而是教条;同样,实践也包含着理论,真正的实践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不是实践而是盲动。许多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抬高实践而贬低理论,所谓“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理论不要脱离实践”。这种做法也有其弊端,当把实践简单地等同于应用、操作和实用时尤其如此。对学生来说,过分片面地强调实践也不现实,学生在校学理论的时间就那么几年,出校门以后一直都在实践,你要理论联系实践,前提是你首先要掌握理论,否则你拿什么去联系理论。荀子说“善学者尽其理”(《大略》),恩格斯也认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世界的前列,就一刻也不能停止理论思维。其实,有思想、会理论是人的本质力量所在,人类要认识世界、改造自然、管理社会,必须充分发扬人的思想和理性。同样,法律只有发扬人的思想和理论,具有思想和理论,才能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并管理好社会。
四、法学怎样才能讲好理
第一,要加强研究。法学要讲好理,得首先要有理,有理才能讲好理,无理是讲不出来也讲不好的。那么,怎样才能有理呢?只有加强研究才能明理有理,理是研究出来的,“所以谓之理者,穷之而后可知也”。④那么,应怎样进行研究呢?考察人类历史上那些杰出的研究,可以发现大都具有以下共同点:一是观察。观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看“有字人书”,即写成文字的书,读书是人们对人类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用文字所积累下来的知识、经验和思想的回顾、温习和再现,读书使人明智;另一个方面是看“无字天书”,即在读万卷书的基础上,还要行万里路,阅人间千姿百态,阅世使人明理。这里的观察相当于王国维所说的治学的第一个境界,即“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二是概括。把观察所得概括为范畴、命题和原理,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增加新的思想和方法,提供新的工具和路径,这里的概括相当于王国维所说的治学第三境界,即“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其实,一切有价值的研究都在寻找“那人”,找到了“那人”,就取得了进展和突破,找不到“那人”,研究的意义就不大。三是应用。把所概括的范畴、命题和原理应用到各个方面,看看能否解释它们和应用于它们,这里的解释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只有正确地解释了世界才能有效地改变世界,只有有效地改变了世界才是正确地解释了世界。法学研究也应该经历和具有观察、概括和应用这样三个阶段和特点,法学研究要观察,以探究天地人、追求真善美,然后从中概括出相应的范畴、命题和原理并具体化为各种法律规则,再把它们应用到各个方面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理,也才能讲好理。可以说,一切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一个“理”字,就是为了有理和讲理。对于法学,从根本上说,有理才有学问,讲理才讲学问;无理就无学问,不讲理就不讲学问。
第二,以人为本。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它作用于人并通过人而起作用,法律怎样对待人,人就怎样对待法律,要想人很好地对待法律,法律就必须很好地对待人,而法律要想很好地对待人,法律就应以人为本。法律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对人讲好理,只有以人为本的法律才是讲理的法律,因为“道不远人,远人非道”(《中庸》),马克思也说过:“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⑤离人而言理大多是歪理邪说。法学要想对人讲好理,必须尊重人,顺应人,人性即天理,人性即法理,“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是法律(学)的最高命令。⑥只有尊敬人并使人成之为人的法律才是讲理的法律。法学要想对人讲好理,必须研究人。孟德斯鸠在研究法的精神前“首先研究了人”。⑦只有首先认真研究了人,才能认识人、理解人,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人讲好理,只有研究了人并认识了人的法学才能讲好理,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是人学。
第三,要开展争鸣和讨论。人人都会讲理,人人都在讲理,没有人承认自己不讲理,即使人们在不讲理或无理可讲的时候,也认为自己是在讲理并且有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人们都认为真理在自己的一边,并为此而争论不休,如法庭上争辩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如此,但有时真理只有一个。那么,怎样去发现真理呢?发现真理的唯一方法就是开展争鸣和讨论,真理不怕争论,真理愈争论愈明。为了发现真理,不仅要由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争论,而且可以开展社会争论,如举行听证会,利用网络表决,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然后集思广益,去伪存真,找到众所公认的“理”和最佳的解决方案。就像2003年轰动一时的“刘涌案”一样,它极大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人们在网上纷纷声讨刘涌罪该万死,民愤极大,可以说刘涌也是被网民的口水给淹死的,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本身就是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其实,完全可以推而广之,凡是遇到争论不休而又难以定夺的问题,都可以把案情在有关网络上予以公布并让民众去争鸣和讨论,然后从中得出最逼真的“理”,并以之作为判案的依据。毕竟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度,真理掌握民众手里,民众的意志就是法律,民众本身就是法官。
第四,要提高法学讲理的艺术。如前所述,法学讲的是常理,这就要求法学讲理要“穷极思辨但不离日用常行”,要把抽象的道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讲出来,要用人们最容易理解接受的方式把复杂的道理讲清楚,法学讲理应像白居易写诗一样,“老妪都能解”;要注意讲理的方式,不能生硬粗暴,强制压服,有理也得好好讲,法学讲理要平易近人,要以理服人,要把道理讲到人们的心坎里去,让人们心服口服,法学讲理应像促膝谈心,循循善诱;法学讲理要讲到点子上,能够一语道破、一言中的,“极高明而道中庸”,要善于把复杂深奥的道理言简意赅地概括出来,就像邓小平讲“什么是社会主义”一样,“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法学讲理的艺术直接影响着法学讲理的效果,如果法学有理讲不出、有理讲不清、有理讲不好,那么就会影响法学讲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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