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在法律现实主义中,法律渊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民事、教育、技术、经济等活动,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涉法事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诉讼、仲裁案件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办企业的法律事务由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自主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影响学校权益,需要明确与他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与他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合约化规范管理。
第五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为:
(一)制定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
(三)负责审查学校签订的各类合同。
(四)负责学校合同和案件的备案。
(五)协助督促有关合同履行。
(六)协调督促诉讼案件处理。
(七)根据学校委托,协助办理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诉讼案件。
(八)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负责具体执行有关合同和协议。
(三)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代表学校签订和履行合同、办理诉讼案件,应当确定一至两名主要承办人。
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合同履行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案件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签订各类合同、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申请校长授权委托。
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非法人单位、部门等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校长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学校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校长签发。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尽力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七条 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学校聘任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具体协调和管理。
学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以学校重大法律事务为主,校内各单位需要委托学校法律顾问代理法律事务、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或提供法律咨询等有关工作时,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为:
(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学校各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重大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和审查学校重要法律文书。
(四)受学校委托,参加办理学校重大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五)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法律顾问面向全校所有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意见不需要承办部门另行支付费用。
承办部门委托法律顾问从事下列法律服务的,应当与法律顾问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承办部门另行支付费用:
(一)诉讼、仲裁案件。
(二)学校重大专项涉法事务尽职调查、方案策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下一页更多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上一篇: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下一篇:法律事务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