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十一国庆放假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十月一日是国家的国庆节,国庆节是中国的重大节假日,那么,在十一国庆节放假时间加班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年十一国庆放假的加班费计算方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国庆放假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节假日可领取三倍日工资,休息日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双倍日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天。
休息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现实中很多企业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存在认识上的两种误区,一是认为只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就可随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看法认为,只要单位规定,就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此办法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即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实施这一工时制度。
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工时的情形下,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情形下,情况发生改变。这是因为按照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一定周期内的综合工作时间,未超过标准工时时间,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其加班工资。
员工是否能拒绝加班
案例:这个加班没有必要
周一刚上班,秦晓冉被告知,总经理的出差时间提前到周三,秦晓冉必须在周一下班前为其准备好所需文件。秦晓冉非常清楚,准备文件至少需要12小时。她提出,把截止时间延到周二中午,但总经理不同意。虽然会得到加班费,但秦晓冉仍觉得这个加班实在没有必要:“我周二中午把材料交出来也不会耽误他出差。这个加班我能拒绝吗?”
点评:拒绝加班较难实现
北京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光远指出,《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在老板的加班要求面前,劳动者一般无法反抗,否则就直接上升为“工作态度”问题了,所以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忍了”。
支招:建议老板临时找帮手
“忍耐并不等于妥协。”郑光远建议,如果加班的原因是任务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你可以向老板建议临时增加人手来帮你。这样的调配不仅提高了效率,而且避免了拒绝加班的正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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