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吗
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超过的就算加班了,那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没有加班费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年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的,工资按如下方式计发:
①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年薪制、季薪制、月薪制、周薪制和以考核周期支付工资制等)的,不必再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但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节假日未上班而减少正常薪金;
②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按如下方式计发:
①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年薪制、季薪制、月薪制、周薪制和以考核周期支付工资制等)的,在不减少正常薪金的情况下,按不少于本人标准工资(可折算出日薪、时薪)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②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除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节假日的工资外,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即所谓法定休假日的4倍薪金。
加班费要怎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举证的责任分配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霍某入职北京成功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有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载明,“乙方(即霍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即北京成功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安排乙方加班,如确实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定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2010年11月30日,北京成功公司向霍某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不再延续的通知,并要求霍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与北京成功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2010年12月31日,霍某和与北京成功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办理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北京成功公司向霍某支付了在职期间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2011年1月1日始,霍某未再到北京成功公司工作。
2011年2月,霍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北京成功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要求北京成功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霍某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及要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霍某未就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故对霍某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采信。霍某要求北京成功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霍某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且提交了新的证据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某上诉要求北京成功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未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提供充分证据,故对霍某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采信。霍某要求北京成功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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