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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加班费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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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的职工在加班之后是有加班费的,有的职工也是没有的,那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加班费的?2018年加班费要怎么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劳动法是否有加班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8劳动法是否有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仅就劳动合同进行规定的法律,其中不涉及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加班问题属于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依然按原有的《劳动法》执行。即《劳动法》的下列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 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8加班费的倍数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进一步解释:

  (一)8 小时外加点:根据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工作 40 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 8 小时之外延长 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 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 于 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颁布的《全 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270 号)第二条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 7 天改为 10 天,即: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 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 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 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 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 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000 年 3 月 17 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 为 20.92 天和 167.4 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 20.92 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 1 67.4 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150%的工资。

  加班费的追诉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在 2008年5月1日之前,劳动争议的时效为60天,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员工未提起仲裁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员工工资的,没有60天的时效限制。但用人单位曾明确书面通知员工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员工应当自收到该通知后60天内提起仲裁。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将劳动争议时效从6个月延长至1年,再次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的限制。对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上的变化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这里讲的追索加班费的时效是指在劳动仲裁中的时效。2008年新法出台后,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已经没有时间限制。但是若劳动关系终止,则追索加班费的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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