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加班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上班族都是遇到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加班完成的情况,因此就有很多的人是关注加班费的计算的,那长春的加班费标准是什么呢?有计算公式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长春加班费的计算公式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长春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算出日薪与时薪后,再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两倍(正常公休),就是当天应得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基本工资为1600/21.75=73.56/8=9。
长春加班费的支付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加班费能否调休代替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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