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规定有没有加班费
加班在现在这个一切高速运转的社会来说是很正常的,那加班的加班费是怎么规定的呢?劳务关系是有加班费的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务关系规定可有加班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劳务关系规定可有加班费
不管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加班都会有加班费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劳务关系加班费的计算
(一)8 小时外加点:根据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工作 40 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 8 小时之外延长 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 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 于 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颁布的《全 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270 号)第二条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 7 天改为 10 天,即: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 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 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 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 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 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000 年 3 月 17 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 为 20.92 天和 167.4 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 20.92 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 1 67.4 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150%的工资。
加班费的支付规定
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京劳资发[1995]6号)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执行第十二条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实,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本人基本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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