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发放标准是怎么规定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国家是有规定的,单位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发放加班费,那加班费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加班费发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加班费发放标准的规定
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要准确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的计算方法,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
(四)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
(一)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提及延长工时的时候,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亦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必须遵守有关延长、增加工作时间的时限规定,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强调的还是用人单位由于自身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
(二)在加班的程序上,上述法律法规中均规定,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协商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必经程序。
协商,并不是员工要求加班,而与用人单位协商,而是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加班前与员工及工会的协商。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员工。
(三) 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上看,为了限制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产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限制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护员工的休息权。
员工的自愿加班是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被动剥夺。
节日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
目前,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计件工资是否有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只是工资报酬计算的一种方式,它并不能改变法律对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通过上文的介绍,你应该能够看出,超过44小时的劳动均应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拖欠加班费,可以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问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也曾作过这样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就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在李先生和老板就加班费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其与工友的加班费没有得到老板的认可,手中没有他就此开出的欠条。此纠纷还没有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就此不能申请支付令,而应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劳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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