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按规定给加班费要怎么办
在工作的时候,相信每个人都有过加班的情况,那加班后的加班费是怎么算的呢?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应该怎么办?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加班不按规定给加班费要怎么办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准备劳动合同、加班证明等证明材料。
如果没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工时制,有不同的计算加班费方法: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追讨加班费的保护时效
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裁(判)决劳动者只能追讨两年内的加班工资,认为超过两年部分已经失去时效。
但对于加班工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设定两年的保护时效。只有在劳动者没有举证又无法查证的情况下,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才一般不予保护。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问题一:有很多曾在一起或正在一起的同事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曾任职或正在任职的同一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而这些同事分别又以其余同事起诉的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出庭,来证明其余同事加班的事实。
单凭同事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主张权利一方的加班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法院不能仅凭证人证言来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
问题二:劳动者索要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方未到庭应诉,法院能否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但是该行为的发生并不能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劳动者可以不用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因为这是两个法律问题,不得相互混淆。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生了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注意随时保留一些证据,例如用人单位承诺过一段期间给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及其他书信的形式证明劳动者曾经向用人单位主张过该权利;也可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来达到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合法保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
劳动者在保留与加班有关证据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解释中规定的条款在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自己的权利仍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最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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