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的加班费基数是怎么确定
计件工资的的员工在加班的时候也是有加班费的,那加班费是怎么算的呢?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怎么确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计件工资的加班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基数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明确工资总收入,劳动者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其计发基数也随之作出相应调整;
2、实行岗位(技能)结构工资的,应以本人上月岗位(技能)结构工资之和为基数计发;
3、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计发;
上述工资基数低于当年本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计算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1994年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企业应当根据“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1994年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为200%支付;法定休假日的为300%支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 150%支付加班工资。
这里的150%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平时和法定休假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使是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也应该按照300%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但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同样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以上是对加班工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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